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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39輯刑事類第 9  篇  以憲法觀點論觀察勒戒裁定之審查義務與標準

司法研究年報第39輯刑事類第 9 篇 以憲法觀點論觀察勒戒裁定之審查義務與標準

  • 統一編號GPN:1011200219
  • 出版日期:2023/03
  • 作/編/譯者:司法院/陳柏榮
  • 語言:中文
  • 頁數:78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5499594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1880


書籍介紹

觀察勒戒的聲請案件,向來不受司法實務的重視,第一審法院所為之裁定常常只有短短2頁,難以透過多數裁定的內容,判斷法官是否曾經對於檢察官的裁量權行使進行實質審查,即便被告事後提起抗告主張應有進行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機會,多數第二審法院亦以例稿式的文字進行回應,鮮少深入探討何種處遇最適合該被告。或許大部分的案件,最終的結論係被告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比較適合觀察勒戒),如此真正的理由應該成為第一審法院裁定內容的核心,也是第二審法院的審查重點,法院不應該將卷內被告主張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的請求視而不見,或者只是不斷地堆砌「法院無從介入檢察官裁量權行使」、「檢察官不須交代任何理由」、「緩起訴處分不見得有利於被告」等形式文字草率了事。
  觀察勒戒裁定不只是白紙上的隻字片語,而是將產生人身自由拘束效果的法律文件,尤其觀察勒戒雖名為保安處分,現實的施行結果卻與監獄性質極為相似,本須慎重行事,依據憲法第8條第1項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從程序上審查檢察官裁量權行使的過程,進而作出符合比例原則的實質正當裁定,即便將相對地加重法官的工作負擔,亦是身為法官責無旁貸的使命。

目次

壹、前言
貳、法官受理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之審查義務
一、觀察勒戒與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異同
二、「正當法律程序」的憲法意義
三、實質審查義務之肯定
參、法官受理觀察勒戒聲請之審查標準
一、個案審查密度
二、個案審查標準
三、小結:法院應綜合判斷與考量
肆、結論與建議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78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院 姓名:林月蓉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