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法律座談會,是由各法院在實務工作中,發現法律問題先做研究,經提報臺灣高等法院彙整後,分配給臺灣高等法院之庭長、審判長研究,最後提交至座談會大會討論,座談會除了臺灣高等法院以下所屬各法院參加外,也承蒙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北律師公會及學術界各方專精學者、教授蒞臨指導,研討的目的,不僅是達成統一見解、提升裁判品質,更可促進司法界成長與進步。
目次
一、法律座談會會議紀錄
二、民事(執)類法律提案研討
三、刑事類法律提案研討
編/著/譯者簡介
民國36年實施憲政後,憲法第 77條明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掌理民刑事訴訟審判之各級法院,仍沿襲國民政府 31年改制時所規定之舊制,由行政院的司法行政部監督,致臺灣高等法院仍隸屬於行政院,因與憲法第 77 條之精神不合,經大法官會議於49年 8月15日以釋字第 86 號解釋:「憲法第 77條所訂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後,前司法行政部乃加速進行審檢分隸工作,終自69 年 7 月 1 日 起正式實施審檢分隸,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遂改隸司法院監督,開創我國司法史上嶄新的一頁,使司法制度更臻健全,審檢功能益見發揮。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民法,民事訴訟法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51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臺灣高等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文書科
姓名:曾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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