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本彙編蒐錄特種人事及考試院、銓敘部發布之特種人事規章,或其他機關所訂與特種人事業務相關且具有適用性及參考性之法規為主,公務人員任用、俸給、考績等一般性參考法規為輔。特種人事法規包括特種人事法律、考試院發布或核備及本部發布之特種人事規章、各權責機關所訂定之相關人事管理規章及與特種人事銓敘業務有關之重要令釋。
目次
壹、法官及檢察官
一、法官法(112.4.26)1
二、法官法施行細則(112.6.21)36
三、法官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111.1.22)46
四、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111.1.22)49
五、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及回任實任法官換敘辦法(101.8.7)52
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9.2.19)54
七、法官遷調改任辦法(112.1.12)56
八、法官職務評定辦法(109.12.30)65
九、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12.3.24)76
十、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101.7.19)82
十一、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107.8.8)85
十二、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112.4.28)93
十三、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執行辦法(109.7.13)99
十四、重要令(函)釋102
(一)法官法施行後檢察官轉調非司法行政人員時,應如何辦理銓敘審定。
(二)法官法施行後,法官得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調任。
貳、司法人員
一、司法人員人事條例(109.6.10)105
二、公設辯護人條例(112.1.13)112
三、司法院組織法(111.1.19)115
四、法院組織法(111.6.22)119
五、行政法院組織法(111.6.22)148
六、懲戒法院組織法(109.6.10)161
七、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112.4.26)165
八、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111.6.22)177
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100.6.29)186
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組織準則(100.10.5)188
十一、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109.4.13)189
十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職務遷調實施要點(104.10.1)194
十三、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遷調實施要點(111.8.1)199
十四、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官以外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109.9.4)202
十五、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109.7.15)207
十六、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聘任職業訓練師管理要點(102.12.9)211
十七、重要令(函)釋214
(一)各級法院與檢察署僱用執達員、法警、法警長、副法警長及各矯正機關僱用管理員之任用及免予試用規定。
(二)檢察事務官之任用規定。
(三)書記官之任用規定。
參、關務人員
一、關務人員人事條例(110.12.15)217
二、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83.5.14)225
三、財政部關務署組織法(101.2.3)227
四、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104.3.24)228
五、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103.6.23)230
六、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104.4.8)233
七、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關務人員關務、技術類對照表
(110.12.2)235
八、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102.3.7)238
九、關務人員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辦法(109.8.11)243
十、關務人員獎懲辦法(108.11.27)245
十一、重要令(函)釋251
(一)初任關務人員各官稱(除關務〈技術〉正外),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應先予試用,試用期滿予以晉敘1級;如已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1年以上者,予以實授,並自本令發布日生效。
(二)前已取得關務正資格之再任人員,如具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符合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定關務正之資歷,即可取得關務監官稱之任用資格。
(三)關務人員曾任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3條適用範圍及以外之其他軍職年資,於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時,其性質相近之認定規定。
肆、醫事人員
一、醫事人員人事條例(95.5.17)253
二、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107.6.26)257
三、醫事人員俸級表(96.4.13)261
四、各機關適用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職務一覽表(111.5.31)262
五、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配置準則(103.9.29)268
六、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辦法(92.3.17)270
七、現職醫事人員改任換敘作業要點(92.3.19)272
八、重要令(函)釋275
(一)衛生局主管醫政、防疫及保健業務之課長如擬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應具有何種專業證照之規定。
(二)醫事人員取得高一級別專業訓練學分換算規定。
(三)原經銓敘審定官等、職等、俸級有案,嗣依法改任換敘為醫事人員者,於初次轉調非醫事職務時,依其轉調當時之醫事職務所敘原俸級核敘,以敘至所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四)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兼任公立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或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應於本職派令詳實載明兼任(免兼)之主管職務,並辦理銓敘審定。
(五)各機關醫事人員送審案件,得免附考試、檢覈或醫事證書等證件影本,惟須於送審書表相關欄位記載有關事項之規定。
伍、主計人員
一、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101.12.5)279
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2.12.31)286
三、主計機構編制訂定及人員任免遷調辦法(110.5.17)289
四、主計人員遷調規定(111.12.29)296
五、主計人員陞遷規定(102.6.20)299
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各級主計機構新進人員作業原則(101.5.22)307
七、主計人員獎懲辦法(102.6.3)310
八、重要令(函)釋316
(一)「簡薦委官等職等主計人員與交通事業主計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暫行要點」自93年4月1日起停止適用後,主計人員轉任之銓敘審定相關事宜。
(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佐理人員關於歲計、會計、統計之資歷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與主計工作性質相近之「經歷」認定與相關送審原則。
(三)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所稱 「會計」職系,以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至第20條所稱經「會計、審計、統計相關職系」等規定之內涵。
(四)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於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後,如有採計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所訂各職系職務年資需要,得含括修正施行前,曾任各級主計機構職務,其職系符合現行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31條第1項所列各職系者之年資。
(五)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但書所稱「
不包括准予權理、暫准權理或同官等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年資」等規定之內涵。
(六)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會計室之主計職務,係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稱相當官等、職等之主計職務,任職年資得採計為調任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所規範之主計職務之年資。
(七)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所稱「曾修習與會計、統計職系性質相近之科目」規定之內涵。
(八)配合109年1月16日修正施行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及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主計人事法規涉及職系或考試類科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九)現職公務人員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並於109年8月2日以後至各主計機構報到開始訓練,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其原職及分配訓練職務如均屬授權同一一級主計機構核派者,則無須經商調即得先派代理及送審。
(十)曾任「會計審計」職系職務年資,採認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4條至第20條所稱主計職務年資規定。
陸、政風人員
一、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101.2.3)327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02.9.26)329
三、政風人員陞遷甄審作業要點(104.11.5)332
四、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100.9.21)334
五、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103.4.18)337
柒、審計人員
一、審計人員任用條例(64.5.1)339
二、審計部暨所屬機關人員職務遷調作業規定(111.5.11)341
三、審計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109.7.15)342
捌、外交領事人員
一、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107.1.17)345
二、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07.10.9)347
三、駐外機構組織通則(107.6.13)348
四、外交部駐外人員輪調作業要點(103.7.2)351
五、外交領事人員獎懲標準表(97.5.21)359
玖、專技人員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111.12.28)363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104.1.20)365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相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等級表(100.5.19)368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108.9.12)374
五、各機關需用考試及格人員職缺擬進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審核原則(101.8.8)376
六、重要令(函)釋377
(一)95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前,已轉任公務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適用本表附則4規定。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轉任人員,再轉任不同任用制度之機關(構),須否經分發機關同意。
(三)109年1月16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修正施行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適用職系之認定原則。
拾、警察及消防人員
一、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10.12.22)383
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110.10.12)396
三、警察教育條例(91.6.5)399
四、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甲、中央警察、消防、海洋委員會及海岸巡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部分
1、內政部警政署(109.8.31)401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3.8.29)402
4、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103.8.29)403
5、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103.8.29)404
6、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各總隊(103.8.29)405
8、中央警察大學(96.10.15)406
9、臺灣警察專科學校(92.4.8)407
10、內政部消防署(91.6.26)408
13、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空中消防隊籌備處(92.10.9)409
15、內政部警政署各港務警察總隊(103.8.29)410
16、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103.8.29)411
17、內政部警政署警察通訊所、民防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
臺、警察機械修理廠(103.8.29).412
20、海洋委員會(109.1.13)413
2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109.4.20)414
22、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109.4.20)415
2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110.1.25)416
2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110.1.25)417
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部分
8、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警察局(107.7.9)418
9、臺北市、高雄市政府警察局(94.7.12)419
10、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附屬機關(101.12.14)420
12、直轄市政府消防局(111.1.28)421
13、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消防局(107.7.9)422
五、警察人員陞遷辦法(法條全文並摘錄陞遷序列表)(112.7.11)423
六、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109.2.19)442
七、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105.5.10)444
八、警察人員獎懲標準(108.8.15)449
九、各級消防機關人員遴用標準(94.5.17)455
十、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107.4.25)458
十一、重要令(函)釋464
(一)公務人員曾任警察機關警佐待遇人員、同委任及委任待遇人員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二)現職警正一階之警察官,符合升任警監四階任官資格者,取得升任行政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之規定。
(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之警察官,於同官等內調任低官階職務,仍以原官階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辦理年終考績時,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6條之規定,在原銓敘審定官階俸級內晉敘。
(四)擬任警察官職務且係從事警察勤務工作之人員,於採計軍職年資提敘俸級時,「工作性質相近」認定方式。
(五)警察特考及格人員,適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及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
(六)增列情報指揮官(DC01)、情報督導官(2A11)、特種情報督導官(2B11)等3個軍職專長,於警察機關警察官人員採計軍職年資提敘俸級時,得認定與警察勤務工作性質相近。
(七)警察特考及格人員,已參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按其所具職系專長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內任列有職系之職務者,得在警察、消防、海岸巡防機關內調任同職組職系職務。
(八)警察人員於任職期間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所定應予以免職情形,於其先行辭職後仍應作成免職處分,並俟該免職處分確定後送請銓敘部登記。
拾壹、海岸巡防人員
一、海岸巡防法(108.6.21)469
二、海洋委員會組織法(104.7.1)…………………………………………473
三、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104.7.1)…………………………………475
四、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各地區分署組織準則(107.4.27)477
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組織規程(107.4.27)478
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教育訓練測考中心組織規程(107.4.27)479
七、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懲標準表(107.8.29)480
拾貳、交通事業人員
一、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92.5.28)483
二、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100.6.24)
487
三、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110.3.19)491
四、交通部公路局組織法(112.6.7)495
五、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112.6.7)497
六、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繼續
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106.8.23)499
七、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臺灣鐵路管理局專用)(99.2.23)501
八、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公路)(83.12.2)502
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國道高速公路)(78.1.20)503
十、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港務)(93.7.7)504
十一、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94.6.14)505
十二、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86.4.2)512
十三、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91.6.26)514
十四、交通事業鐵路人員獎懲標準表(98.8.27)519
十五、交通事業公路人員獎懲標準表(98.7.13)530
十六、交通事業港務人員獎懲標準表(98.8.13)540
十七、交通事業機構得遴用高普初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考試職系名稱表(109.4.29)546
十八、交通事業機構得遴用高普初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名稱表(109.4.29)547
十九、交通事業機構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考試類科名稱表(109.4.29)548
二十、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111.5.16)549
二十一、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109.11.3)552
二十二、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103.3.27)557
二十三、交通事業人員實習及試用辦法(61.10.31)561
二十四、重要令(函)釋562
(一)交通事業人員曾任年資提敘薪級採計之補充規定。
(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運務處高雄運務段高雄港站業務類站務佐理某甲,不得以其指派駕駛之工作內容認定為技術類職務,再據以提敘曾任技術類年資及提敘標準認定疑義。
(三)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無資位人員於92年5月30日以後派補士級擬提敘薪級疑義。
(四)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時之重新審查資格俸級規定。
拾參、其他公營事業機構相關法規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112.1.19)565
二、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施行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現職人員轉任
行政機關年資及職等採計辦法(91.12.17)569
三、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112.3.8)570
四、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辦法(112.4.28)587
五、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104.5.22)603
六、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10.3.9)608
七、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104.10.12)613
八、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05.12.19)618
九、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105.5.24)624
十、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107.9.12)627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用辦法(105.12.29)633
十二、公營事業機構公司化、民營化時間表(含裁撤、結束營業)636
十三、重要令(函)釋638
(一)為擴大人事法規鬆綁,公營事業機構進用人員是否列入考試用人計畫函。
(二)適用雙軌制人事制度之公營事業機構內人事、主計、政風機構,應自87年1月起逐步回歸適用單軌人事制度。
(三)研商公營事業、交通事業機構回歸單軌任用制度相關問題會議案。
編/著/譯者簡介
銓敘部成立於民國19年1月6日,隸屬於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銓敘、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事項,以及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為我國人事制度的核心機關。期能經由人事法制之檢討與整建,強化行政組織及提升公務職能,激勵整體公務人員士氣,建立專業、服務、效能之文官體系,提供人民更優質之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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