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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懲戒解僱之相關法制與實務研究

雇主懲戒解僱之相關法制與實務研究

書籍介紹

本研究分別就國際勞工組織、日本、韓國、英國、德國,針對雇主懲戒解僱之規範、雇主不得為懲戒解僱之特別規定、懲戒解僱之救濟方式、懲戒解僱之司法實務,進行資料之蒐集與分析。並於綜整我國有關懲戒解僱之司法實務判決後,詳細說明與分析爭議類別,且進一步透過12人次深度訪談與4場焦點座談之方式,提出相關政策建議,俾利於減少勞資爭議之發生。

目次

摘 要i
Abstractii
目次iii
圖目次v
表目次vi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緣起1
第二節 研究目的1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2
第四節 研究預期成果2
第二章 我國懲戒解僱之現況分析3
第一節 我國企業懲戒解僱實務與學說分析3
第二節 我國企業懲戒解僱相關原則與限制14
第三節 小結21
第三章 懲戒解僱之比較法研究22
第一節 前言22
第二節 國際勞工組織22
第三節 日本25
第四節 韓國30
第五節 英國38
第六節 德國41
第七節 綜合分析50
第四章 深度訪談暨焦點座談結果分析57
第一節 深度訪談分析57
第二節 焦點座談分析85
第三節 綜合分析92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99
第一節 結論99
第二節 建議100
後記102
參考文獻103
附錄一:各國相關條文翻譯107
附錄二:司法實務判決一覽表159
附錄三:訪談提綱198
附錄四:研究報告簡報簡-1

編/著/譯者簡介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陳毓雯主任秘書
國立中正大學李玉春副教授
靜海法律事務所曾翔律師
佳合律師聯合事務所郭敏慧律師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簡慧茹副研究員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黃意婷研究助理

序言/導讀

我國對於雇主行使勞動契約之終止權,採法定事由之立法模式,即雇主非基於法定理由不得終止勞動契約。解僱依據法條規定及性質,原則上可分為基於雇主經營事由之經濟性解僱(裁員解僱)與基於勞工個人行為之懲戒解僱(Conduct dismissal或Disciplinary dismissal)。 雇主為維護企業內部秩序,可能對於不守公司紀律之勞工施以警告、申誡、記過、扣薪與解僱等懲戒,懲戒解僱剝奪勞工之工作權,係當中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實務上常發生懲戒處分根據不明、懲戒處分過當或不公平、雙重懲戒等,難免引發勞工的不平,甚至向法院提起訴訟。雇主平等公允地行使懲戒解僱,兼顧企業與勞工之利益,攸關得否建立良好的企業秩序。學者亦強調,企業懲罰制度係勞動契約義務之具體化規定,涉及勞動契約義務之違反時,始有實施企業懲罰制度之制裁措施的正當性與合法性,且企業懲罰既非企業內自治權力之衍生,應只是關於勞動契約義務違反時之契約制裁、處罰,則自應依契約法秩序基本原則檢驗各種企業懲罰制度之合法性與正當性 。以解僱為內容之企業懲罰,則因現行法中採取法定事由之規範方式,故雇主不得藉企業懲罰制度新創現行制定法所無之終止事由而使勞工處於較現行法律保護下更不利之狀態。 基於上述,懲戒解僱實為雇主所能採取的最重懲戒行為,又相較於我國之立法採取正面表列,且對於解僱程序方面並未有所規定,故有必要就懲戒解僱之要件、程序等進行分析,以確保勞資雙方之權益。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英文題名:A Study on Disciplinary Dismissal: Legal Framework and Practical Implications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勞動基準法第12條,懲戒解僱,解僱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222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 姓名:A17050000J00 電話:02-26607600-236 地址:新北市汐止區橫科路407巷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