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規定:「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然該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如同其準據法之規定般,制定普遍性之規定,就國際管轄權而言,該條所稱之「其他法律規定」,目前僅散見於零星法律條文,於是,在多數案件類型,仍欠缺成文法律條文依據之情形下,承辦法官需就個案情形,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規定所稱之「法理」,用以判斷我國法院有無國際管轄權。又就一般國際管轄而言,無論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或學說,修正類推適用說、法理說與利益衡量說等三說,均係考量「公平正義」、「當事人間實質公平」、「裁判適當」、「程序迅速經濟」等私益與公益,並具體化身為六項重要考量:1、訴訟當事人之便利、公平、預見可能性;2、裁判之迅速、效率、公平性;3、調查證據、訊問證人是否容易;4、判決之實效性,例如在該國得勝訴判決時,是否有得執行之財產,或被外國承認之可能性;5、訴訟地對案件關連性或利害關係之強度;6、與法選擇之關連。惟至此仍屬抽象原則,仍有參酌外國立法例與實務見解之必要,尤其我國指標性案件之最高法院108年度臺抗字第256號民事判決,所維持第二審裁定引用之美國法院判決之見解,亦即該二審裁定所述:「美國司法實務在判斷聯邦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之『標靶理論』(target theory)或許可以參考,亦即具有:1、網路行為是有意的朝向法庭地;2、具有於法庭地事交易行為之明顯意圖;3、該網路行為與法庭地人民間的關係即為本案之訴訟原因時,即可認為法庭地法院具有管轄權」,於個案具體適用時,仍得參考美國法院豐富多元之案例情節。然無論如何,並非全世界各地有Wi-Fi 網路訊號地之法院,均具國際管轄權。
就網路侵權事件之準據法而言,首應區別侵權行為與準物權事項,各有不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就侵權行為係經由電腦網路方法為之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8條,為同法第25條之特別規定,而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則限適用於營業人,自然人則不與焉。至同條第1項之三款規定中,究竟何款規定之準據法為關係最切,則宜於判決內敘明理由。
無論為網路侵害財產權或人格權之準據法,因均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1條:「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當事人於本案起訴後,得合意以我國法為準據法。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一、本報告之論述範圍
二、比較法之重要性
三、本報告之研究方法
第二章 法院對於涉外民事事件之處理
一、認定是否為涉外民事事件之實益
二、涉外民事事件之認定
三、如何避免「涉外」因素認定錯誤或誤用準據法
第三章 涉外網路侵權事件之國際管轄
一、問題之提出
二、我國關於國際管轄之一般見解
三、美國法院對於外州居民管轄之一般見解
四、美國法院關於網路侵權之管轄判決
五、最高法院108年度臺抗字第256號民事事件之分析
六、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45 號民事事件之分
七、本報告所舉案例之說明
第四章 涉外網路侵權事件之準據法
一、應區分為侵權行為事項與準物權事項
二、一般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三、涉外網路侵權事件之準據法
四、侵害財產權之我國實務案例
五、侵害人格權之我國實務案例
第五章 結論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
- 附件: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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