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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及聽審請求權- 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核 心對現行實務之影響

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及聽審請求權- 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核 心對現行實務之影響

  • 統一編號GPN:1011400291
  • 出版日期:2025/03
  • 作/編/譯者:黃俊偉
  • 語言:中文
  • 頁數:72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5499884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菊16開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500

書籍介紹

未成年子女雖在家事非訟程序中列為關係人,然而在親權酌定、會面交往、暫時處分等事件中具有程序主體權,而具有程序主體之地位,惟有時卻因年紀過小而容易遭忽視或因顧慮未成年子女對法庭詢問容易對其內心造成壓力或傷害,於現行實務操作上,家事法官之認定通常以程序監理人、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社會局(處)之訪視報告作為闡述意見之立論依據。而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作成後,更加強化並鞏固未成年子女之程序主體之地位,強調「尊重未成年子女之意見」係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重要原則,除符合例外情形下,原則應通知未成年子女到庭表示意見,並加以闡述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與正當法律程序之關係。然而究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作成後,將對實務造成如何之影響,實務上對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之重視及如何落實。又現行實務依據該裁判意旨進行實際操作有無窒礙難行之處,或有其他更適當之方法協助未年子女到庭表示意見,以避免迫使未成年子女到法院使其陳述意見造成其身心受傷害,即為本研究報告探討重點之處。因此,本文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為核心,探討該裁判作成後對現行實務之影響,並加以整理現行實務見解對是否需親自聽取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又或者是否需選任程序監理人之立場,並輔以國內文獻及學者對此議題之看法及解讀,歸納蒐集並整理分析該等裁判,特別是最高法院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之裁判對於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如何操作之驗證及落實,並提出自己承辦相關家事事件中所得之想法及建議,以供將來承辦涉及未成年子女相關家事事件之審判法官參考。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與聽審請求權
第一節 兒童權利公約對內國法之影響
第二節 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與聽審請求權之國內法依據
第三節 未成年子女之陳述意見權與聽審請求權在家事事件之影響
第四節 小結
第三章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介紹
第一節 本件所涉事實及訴訟歷程
第二節 理由概述暨判決結果
第三節 不同意見書
第四節 小結
第四章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作成前之實務操作
第一節 實務見解
第二節 學者論述
第三節 小結
第五章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作成後之實務操作及學者闡述
第一節 實務見解
第二節 學者論述
第三節 兒少友善出庭環境與程序監理人之落實暨家事調查官出具之報告 或其他意見
第四節 小結
第六章 結論與展望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72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院 姓名:劉麗雲 電話:02-23618577-175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