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本文從勞動事件法之制定過程,與工會在勞動訴訟事件過去及現行制度運行之狀況著手,發現囿於主管機關認為勞工保護團體定義不明與管理權責不易區分,以及擔心包攬訴訟狀況出現,勞動事件法推出後於團體訴訟方面依然極度仰賴工會在此扮演的角色。然從勞動事件法施行前後之判決比較,不論在質(即案件類型多樣性)或量上雖有些微之提昇,然所佔勞動訴訟事件之比例依然屬於少數,探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我國工會組織率不高,實難期待有更多工會參與團體訴訟。
法律制度除了參考外國立法例外,最重要的是如何本土化,亦即建立一套得適用於我國特色之法律制度,畢竟每個國家所面對之問題不盡相同,而當前的勞動事件訴訟制度關於團體訴訟部分相較於外國立法例,已屬於進步之立法 ,則如何提昇工會利用民事訴訟法與勞動事件法所賦予工會之團體訴訟制度,此已非單純之訴訟法立法層面問題,而是應由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思考如何鼓勵工會之籌組與減少工會組織之障礙。若認為需進一步擴大勞動事件法中團體訴訟制度適用之可能性,或許可以考慮放寬使用此制度之主體,即勞工得選定具備一定條件之團體為當事人,或由具備一定條件之團體得提起不作為訴訟,惟此又會回到勞動訴訟程序特別法草案制定委員會所面臨之問題,該團體(即委員會所稱之勞工保護團體)應具備什麼要件,以及由何機關監督管理與如何管理之問題,然此已非本文所討論之範圍。
目次
第一章 問題緣起
第二章 勞動事件法制定過程
第三章 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工會角色的異同
第一節 新法施行前後工會案件之比較
第二節 工會角色有限之探討
第四章 結語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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