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隨著國際情勢演變,境外敵對勢力對國家安全威脅與日遽增,《國安三法逐條評釋》編輯目的即在整備國安相關法規,迺擇定「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與「國家機密保護法」進行逐條評析,期能彙整相關法規、解釋函令及司法實務,提供完整的參考架構,提升國安案件偵辦效能。
本書體例分為總則與分則,總則部分就國安案件之管轄、事務分配與偵辦整合綜述,俾益後續分則規範之理解與適用;分則依「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法條順序編排,遞次說明三部法規內容,就相關連構成要件交互參照。逐條分析之架構分為立法說明、構成要件分析,並蒐羅相關法規、解釋函令與實務見解,復以搭配案例解析,再以評析作結;另整理「國安三法歷次修正沿革表」,方便讀者清晰掌握法規之修正脈絡;鑑於書中提及機關眾多,為求便於閱讀,彙整「機關簡稱對照表」供讀者參照。
目次
例言
序iii
第一部總則
第一篇管轄與事務分配
第二篇案件偵辦之整合
第二部分則
第一篇國家安全法20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禁止為敵對勢力從事特定行為
第3條禁止非法取得或洩漏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
第4條國家安全維護範圍
第5條檢查權限
第6條管制區域之設置
第7條違反第2條處罰規定
第8條違反第3條處罰規定
第9條偵查保密令之適用
第10條違反第9條處罰規定
第11條軍品及設施安全
第12條違反第11條處罰規定
第13條退休給與之喪失、追繳
第14條拒絕檢查之處罰
第15條違反第5條處罰規定
第16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17條戒嚴時期案件之處理
第18條管轄法院之規定
第19條專業法庭之設立
第20條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
第二篇反滲透法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定義敵對勢力、滲透來源
第3條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捐贈政治獻金與公投經費
第4條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從事選舉活動
第5條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為遊說法之遊說行為
第6條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妨害集會遊行
第7條禁止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資助妨害選舉與公投
第8條行為負責人、組織體併罰
第9條滲透來源及中間人之處罰
第10條自首自白得減免其刑
第11條政府機關主動告發
第12條施行日期
第三篇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國家機密定義
第3條機關定義及範圍
第4條機密等級區分
第5條機密核定原則
第6條擬訂等級、保密措施、報請核定
第二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第7條核定權責人員
第8條相關資料有無併予核定必要
第9條核定前相關機關之會商
第10條核定機密註銷、解除或變更等級
第11條保密期限與解密條件
第12條涉密來源或管道之保密年限與延長期限
第三章 國家機密維護
第13條等級與期限標示
第14條知悉、持有、使用人員限制
第15條機密傳遞、保管、複製等保護措施
第16條緊急情形無法保護之銷毀
第17條不同等級機密合併使用
第18條複製物
第19條機密存置區域進出管制措施
第20條定期查核
第21條使用他機關機密應得其同意
第22條立法院使用機密方式與限制
第23條先敘明機密等級、範圍
第24條接收機密者應依原等級保密與授權訂定子法
第25條涉密案件偵審不公開
第26條涉密人員出境核准及限制
第四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第27條自動解密
第28條條件成就解密
第29條條件提前成就解密
第30條涉他機關協商解密
第31條解密之公告、標示
第五章 罰則
第32條洩漏交付「核定機密」
第33條洩漏交付「報請核定」機密
第34條刺探、收集「核定」或「報請核定」機密
第35條毀棄、隱匿或損壞核定機密
第36條違反第26條之刑罰、行政罰
第37條優先適用處罰較重之其他法律
第38條公務員違反本法懲處、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39條本法施行後應重新核密
第39條之1永久保密機密限期重核
第40條施行細則
第41條施行日期
附錄
一、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項目及其主管機關
二、偵查保密令
三、國家機密保護法涉密人員出境返臺通報表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英文題名:Annotations on National Security Laws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國家安全法 反滲透法 國家機密保護法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0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最高檢察署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資料科
姓名:柳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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