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是規範兩岸間人民往來及處理其他衍生事務所制定之特別立法。為因應實務需要,本會於87年6月曾將有關機關對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所作之解釋彙編成冊,以供各界人士查考;復於89年11月增訂一版,106年8月出版第三版,其後尚無增訂或編印新版解釋彙編。
(二)自107年以來,兩岸條例暨施行細則已歷經數次大幅修正,且相關機關、法院及本會亦持續累積諸多相關實務資料。復以近年來兩岸交流日益頻密,各機關辦理兩岸事務過程中,經常有參考相關實務資料之需要。為便利各機關人員參考運用,以因應實務需求,爰編印新版解釋彙編。
目次
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解釋
第一章總則(§1~§8)
第一條 ( 立法目的 )
1.1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7
1.2香港澳門有別於大陸地區12
第二條 ( 用詞定義 )
2.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義17
2.2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定義18
第三條(旅居國外大陸地區人民之適用)
3.1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24
3.2入出境事宜27
第四條(處理兩岸事務之機構)
4.1委託海基會事項27
第五條之一
5-1.1地方政府機關 ( 構 ) 簽署協議相關規範40
第七條(文書驗證)
7.1驗證之文書43
7.2驗證之效力52
7.3中國大陸護照驗證事宜54
7.4「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定義56
第八條(司法文書之送達與司法調查)
8.1文書送達事宜56
第二章行政(§9~§40-2)
第九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事宜)
9.1進入大陸地區的定義61
9.2「臺灣地區公務員」之範圍62
9.3公務人員赴陸相關規範63
9.4公務人員赴陸違規違常案例71
9.5未經許可赴陸之裁罰依據80
9.6裁罰時效82
9.7法官及檢察官赴陸事宜83
9.8工友赴陸疑義85
9.9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之人員範圍86
第九條之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
9-1.1雙重戶籍之處理方式105
第九條之三
9-3.1受規範對象及行為108
第十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許可)
10.1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直接在臺灣地區辦理結婚登記 112
10.2關於親屬範圍113
第十一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工作之申請許可)
11.1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工作事宜115
第十五條(禁止行為)
15.1大陸地區人民非法打工118
15.2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119
第十六條(申請定居)
16.1婚生推定與定居120
16.2收養與定居121
16.3臺籍軍人之配偶定居事宜122
16.438 年遷臺後因作戰被俘人員122
16.5遷臺之日期123
第十七條(依親居留、長期居留)
17.1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事宜124
17.2關於「喪失原籍證明」所指「原籍」之範圍126
17.3兩岸同性伴侶在臺結婚登記事宜128
第十七條之一(合法居留之工作權)
17-1.1大陸配偶工作事宜130
第十八條 (強制出境之事由)
18.1關於有事實足認有犯罪行為132
18.2關於未經許可入境132
18.3關於得強制出境133
第二十條(關於強制出境所需費用之負擔)
20.1關於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範圍137
第二十一條(擔任公職及組織政黨之限制)
21.1關於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之範圍139
21.2違反第 21 條非屬非自願離職167
21.3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起算日167
21.4服兵役非第 21 條之適用範圍168
21.5組織政黨之疑義168
第二十三條 (招生或居間介紹之許可)
23.1關於招生172
第二十四條(臺灣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
24.1關於臺灣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174
第二十五條(大陸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
25.1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所得稅事宜178
第二十六條(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者退休給與之領取)
26.1關於停止或暫停領受月退休給與181
第二十六條之一(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撫慰金、餘額退伍金之辦理申領)
26-1.1五年期限之問題191
26-1.2關於本條之適用範圍192
26-1.3關於大陸地區遺族請領工友一次撫卹金208
26-1.4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領取公法給付209
26-1.5代領事宜209
26-1.6關於第 26 條之 1 第 3 項相關疑義210
26-1.7關於遺族亡故之繼承事宜211
26-1.8有關撫卹金標準213
第二十七條 (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榮民就養給付之發給)
27.1關於第 27 條適用疑義214
第二十九條(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
29.1關於限制、禁止水域事宜220
第三十條 (外國運輸工具禁止直航)
30.1關於定期航線之認定230
第三十二條(船舶物品之扣留及處分)
32.1關於第 32 條與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231
32.2關於沒入疑義233
32.3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235
第三十三條 (臺灣地區人民赴陸任職之限制)
33.1關於成員或職務之認定237
33.2兩岸條例第 33 條之主管機關241
第三十三條之一 (合作行為之限制)
33-1.1合作行為相關疑義245
33-1.2行政處分受處分人疑義252
33-1.3地方政府合作行為254
第三十三條之三(兩岸學校締結聯盟或書面約定合作之申報)
33-3.1兩岸學校合作257
33-3.2行政罰明確性原則相關疑義261
第三十四條(大陸地區物品勞務在臺廣告之限制)
34.1處理大陸廣告違法案件參考意見263
34.2不得廣告之事項265
第三十五條(投資、技術合作等之許可)
35.1涉及行政罰法相關疑義268
35.2修正後法律適用疑義269
35.3關於貿易之疑義271
35.4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272
35.5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273
第三十七條(出版品、電影片等發行製作播映之許可)
37.1大陸地區廣播電視節目輸入應經許可275
第三十八條(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進出臺灣之限制)
38.1大陸地區發行幣券之範圍276
38.2大陸地區新臺幣清算行遴選規定277
第四十條(進出口物品之檢疫管理稅捐徵收)
40.1關於大陸地區著作輸入之疑義279
40.2關於大陸地區藥品輸入之疑義281
40.3自由貿易港區相關疑義283
第四十條之一(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40-1.1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288
40-1.2具有控制能力289
40-1.3大陸地區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之認定方式290
第四十條之二(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機構,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許可)
40-2.1大陸地區非營利法人在臺設立辦事處291
第三章民事(§41~§74)
第四十一條(民事事件適用法律)
41.1關於準據法相關疑義293
第四十八條 (債之準據法)
48.1關於著作財產權之讓與準據法297
第五十條(侵權行為之準據法)
50.1著作權侵害案件之準據法300
第五十一條(物權之準據法)
51.1物權依物之所在地規定306
第五十二條(結婚或離婚之準據法)
52.1結婚方式及要件之準據法307
52.2離婚方式及要件之準據法316
第五十三條(結婚或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53.1結婚效力之準據法323
53.2離婚效力之準據法323
第五十四條(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
54.1兩岸婚姻之夫妻財產制選法326
第五十五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準據法)
55.1認領效力之準據法328
第五十六條(收養之準據法)
56.1收養之準據法329
第五十七條(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57.1父母與子女間法律關係之準據法335
第六十條(繼承之準據法)
60.1繼承之準據法338
第六十三條(條例施行前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
63.1條例施行前在大陸地區成立之民事法律關係340
63.238 年前之國家債務疑義344
第六十四條(歷史因素之重婚事宜)
64.1歷史因素之重婚事宜346
第六十五條(收養之限制)
65.1收養事宜352
第六十六條 (繼承表示期間)
66.1繼承表示期間相關事宜355
第六十七條(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
67.1關於繼承限額事宜397
67.2關於不動產繼承限制事宜409
67.3遺贈事宜435
第六十七條之一(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遺產管理事宜)
67-1.1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之遺產管理事宜442
第六十八條(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
68.1關於第 68 條與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疑義455
68.2關於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事宜457
68.3關於捐助榮民榮眷基金會477
第六十九條(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限制)
69.1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481
第七十二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臺任職之許可)
72.1大陸地區人民在臺擔任職務事宜501
第七十三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在臺從事投資之許可)
73.1大陸地區人民投資事宜508
73.2具有控制能力510
73.3陸資計算方式511
第七十四條(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及仲裁判斷之認可)
74.1大陸地區民事確定裁判及仲裁判斷之認可512
74.2大陸地區調解離婚事宜521
第四章刑事(§75~§78)
第七十五條(在大陸地區或船艦航空器內犯罪之處罰)
75.1在大陸地區犯罪523
第七十八條(公平互惠之訴訟權)
78.1大陸地區人民之著作權侵害528
第五章罰則(§79~§94)
第七十九條(違反第 15 條之罰則)
79.1第 79 條與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535
第八十六條(違反第 35 條之罰則)
86.1第 86 條與行政罰法之適用疑義540
86.2關於第 86 條修正前後之法律適用問題541
第八十九條(違反第 34 條之罰則)
89.1兩岸條例第 89 條所稱委託、受託廣告刊登行為相關疑義544
第九十條之二(違反第 33 條之 1、第 33 條之 2、第 33 條之 3 之罰則)
90-2.1行政罰明確性原則相關疑義546
第九十一條(違反第 9 條之罰則)
91.1未經許可赴陸之裁罰依據548
91.2裁罰時效550
第九十三條之一
93-1.1新舊法適用之疑義552
第六章附則(§95~§96)
第九十五條(實施通商、通航及工作應經立法院決議)
95.1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事宜555
第九十五條之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95-3.1適用第 95 條之 3 應符合其立法意旨558
95-3.2第 95 條之 3 與施行細則第 72 條之適用疑義559
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解釋
第二條(人民之定義)
2.1大陸地區人民之定義563
第四條(臺灣地區人民之範圍)
4.1關於臺灣地區人民入境及設籍事宜565
第五條(大陸地區人民之範圍)
5.1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入境及設籍事宜568
5.2兩岸條例第 2 條第 4 款於 90 年 2 月 20 日修正施行前之相關函釋569
第七條(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
7.1旅居國外相關事宜576
第八條
8.1不予受理申請文書驗證之情形580
第九條(文書驗證之效力)
9.1文書驗證事宜582
第二十條(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之排除規定)
20.1兩岸條例第 21 條公教、公營事業機關(構)排除之人員587
第二十一條(所得稅事宜)
21.1所得稅事宜590
第二十二條(申請改領一次退休給與應檢具之文件)
22.1有關「經公證之受扶養人同意書」592
第二十六條
26.1183 日之計算方式595
第三十二條(申請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應檢具之文件)
32.1關於申請餘額退伍金之文件事宜599
第四十三條(船舶沒入事宜)
43.1船舶沒入事宜605
第四十四條(兩岸條例第 32 條之主管機關)
44.1兩岸條例第 32 條之主管機關607
第四十八條(大陸地區物品之認定)
48.1大陸地區物品之認定608
第五十條(關於臺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
50.1關於分支機構之定義610
第五十二條(關於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
52.1關於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611
第五十九條(關於繼承表示應檢附之文件)
59.1關於繼承表示應檢附之文件613
第六十三條(兩岸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規定之權利折算價額標準)
63.1權利折算價額標準615
第六十四條(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
64.1兩岸條例第 68 條所稱主管機關616
第七十二條(不予許可入境之不附理由)
72.1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與施行細則第 72 條之適用疑義620
附錄一(銀行相關函釋)
附錄二(採購相關函釋)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出版品網址(線上版或試閱版):連結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兩岸關係,大陸事務法規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666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大陸委員會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綜合規劃處
姓名:吳承恩
電話:02-23975589-2056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5-1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