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民國107年3月15日,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翔公司)一架ASTRA SPX型機,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B-20001,於1726時自臺中清泉崗機場(以下簡稱臺中機場)起飛,預計前往RCR-34目標區,執行編號H-335拖靶任務。機上載有正、副駕駛員各1人及靶勤操作員2人,共計4人;正駕駛員坐於駕駛艙左座擔任操控駕駛員,副駕駛員坐於駕駛艙右座擔任監控駕駛員。
該機飛抵目標區後,飛航組員先於5,000呎至7,000呎間變換高度觀測天氣,因該區域受雲層籠罩不適合放靶,遂決定取消任務返航,並向臺北近場管制塔臺申請36跑道儀器降落系統(instrument landing system, ILS)進場。飛航組員預估落地總重接近該型機之最大落地總重20,700磅,據此選定落地參考速度(landing reference speed, VREF)為133浬/時、進場速度(approach speed, VAPP)為143浬/時,外型為襟翼(flap)40、縫翼(slat)放下。
返航過程中,正駕駛員曾於1858:26時表示:「高度兩個有一點 不對呀」、「IAS 也不對」,副駕駛員則分別回復:「roger check」、「check normal」;當時之高度約6,400呎、指示空速約240浬/時。1905:58時,清泉崗塔臺許可該機落地,並告知風向020度、風速6浬/時;1907:56時,正駕駛員再次表示:「兩邊速度差得蠻多的」,副駕駛員回復:「roger 一三二的一二四」,正駕駛員接著表示:「這是以我的為準」;當時之高度約2,100呎、指示空速約124浬/時。正駕駛員約於1909:04時呼叫「okay runway insight landing」,並於1909:29時解除自動駕駛;該機低於最低下降高度後,機載地面接近警告系統(ground proximity warning system, GPWS)約於離地高度280呎降至170呎之間發出6次「glideslope」語音警告,副駕駛員曾呼叫:「稍 低了」,該段期間之指示空速約介於132浬/時至128浬/時。
1910:03時,該機於臺中機場36跑道著陸,指示空速123浬/時、垂直加速度2.19g。依據現場胎痕量測結果,著陸點約距離跑道頭780呎、位於跑道中心線左側40呎處;該機著陸後軌跡持續與跑道中心線呈1.5度夾角偏向跑道左側,左主輪約於1910:12時、距離跑道頭2,430呎處偏出道面。自該機著陸至偏出道面期間,正駕駛員曾表示:「都不對 速度都不對」,副駕駛員則回復:「是」。
該機偏出道面之最大橫向距離約為2.5公尺,約於3,125呎處重返道面,完成減速後經W5滑行道脫離跑道,並於1918時滑回漢翔公司棚廠。無人員受傷,航機輕微受損。
事故後依該機發動機關車後之剩餘油量推估,本次事故落地當時之總重約為21,814磅,超出該型機之最大落地總重。
依據中華民國飛航事故調查法及國際民航公約第13號附約相關內容,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為負責本次飛航事故調查之獨立機關。受邀參與本次調查之機關(構)包括:美國運輸安全委員會、Gulfstream飛機製造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事故「調查報告草案」於107年11月完成,依程序於107年11月27日經飛安會第73次委員會議初審修正後函送相關機關(構)提供意見;經彙整相關意見後,調查報告於108年1月25日經飛安會第75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於108年2月27日發布調查報告。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出版形式:電腦檔、資料庫與網頁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調查報告,改善建議
- 附件: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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