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歷史

【書籍試閱】《臺灣客家研究論文選輯6:客家與文化公民權》

【書籍試閱】《臺灣客家研究論文選輯6:客家與文化公民權》

臺灣作為一個民主社會,作為一個多元族群的社會,各族群的生存權都應該受到政府的保障。有些族群生存權所牽涉的範圍較廣,例如參政權、土地權、經濟權、教育權與文化權等等,如原住民族;有些則比較著重在文化公民權方面,如客家族群。

本書共收錄九篇與(客家)文化公民權相關的論文,希望能夠進一步提供客家文藝復興的理論基礎,其中著重在客家文化公民權的討論,以文化國、多元文化主義社會、民主社會為基礎。以客家語言人權為例,呼應當前國家政策趨勢,將客家語言列為國家語言的一種,積極主張各族群有學習母語的權利,在正式場合有使用母語的權利。在制度化層面有學習母語的機制設計,例如課程或學校教育的安排。在社會媒體方面,應鼓勵族群文化傳播的發展。族群語言的使用和族群文化的活化有密切的關係。

文化公民權除了語言權的主張之外,族群文化詮釋權還牽涉到公共傳播媒體和知識體系的建構。關於前者,屬於文化傳播權方面的主張,為族群文化公民權的一種。關於後者,例如學術研究機構的設置,語言研究與發展,文化中心或博物館的建置,都屬於發揮族群文化詮釋的重要空間。

編者簡介

臺灣客家研究論文選輯總主編──張維安

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人文社會學系教授。曾任國立清華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院長、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院長、國際客家研究中心主任、人文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等職。學術興趣為社會學理論、經濟社會學、資訊社會學與客家研究。

目錄

編者及作者介紹
張維安 學術研究與客家發展:《臺灣客家研究論文選輯》主題叢書序
張維安 《客家與文化公民權》導論
王俐容 文化公民權的建構: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公民權的落實
王俐容 臺灣客家族群文化權的經驗性調查研究
許育典 文化國與文化公民權
孫 煒 設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理論論證
葉高華 臺灣民眾的家庭語言選擇
張學謙 融入語言人權的弱勢語言教育
蕭新煌 多元文化社會的族群傳播:剖析一個新典範
張錦華 多元文化主義與我國廣播政策:以臺灣原住民與客家族群為例
蔡 珮 客家電視台與臺北都會客家閱聽人族群認同

書籍試閱

導論

張維安

  一、從德政到公民權

  1988 年客家社團在臺北發起「還我母語運動」以來,客家族群的權益逐漸受到公部門的重視,客家族群在社會上的能見度比以前提高許多,走出了隱性客家的刻板印象,臺灣客家族群逐漸地從自在的客家走向自為的客家;從悲情的客家走向歡樂的客家;從隱形的客家走向自信的客家;從生活的客家走向制度的客家。相對於世界各地的客家,臺灣的客家族群經歷了一段過去從未有的美好時光。

  臺灣客家族群現況的形成,原因甚多。就結構因素來看,臺灣作為一個民主國家的社會結構,應該是最重要的因素。這和本書要討論的臺灣作為一個文化國的期許,各族群都有其文化公民權的社會主張也有高度的相關。由公部門制定客家族群政策,大力推廣客家文化。在體制上設立客家委員會、成立客家電視臺、客語廣播、設置客家研究相關學院與系所、訂定客家基本法、增加客家行政公職考試,甚至於頒定全國客家日,強調國家對客家族群的重視。這些制度的出現固然有許多是直接來自於選舉的承諾,或回應客家社群的需求,不過其背後漸漸浮現的文化公民權及相關理念也是不容忽視的。沒有民主制度、沒有多元文化主義的想法,沒有本書所要討論的文化公民權理念的支撐,這種重視少數族群權益的制度不容易被提到公領域來實踐。

  圍繞著過去這些年來臺灣社會中或隱或現的文化公民權,客家族群的權益似清楚又模糊的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世界中。客家族群的傳播權、語言權、教育權、歷史詮釋權,時而清楚高亢的被提出,時而又因為其他族群的意見而壓低姿態,社會上不乏批評客家族群向社會搶奪資源的輿論,客家族群或者是客家委員會通常秉持著以和為貴的原則,以低調、客氣的形式來回應,人們很少見到以族群權益為基礎,挺身面對眾議的畫面。公部門提出客家文化發展,客家語言復甦的政策,過去多數客家人常以政府的德政來看待,而不是覺得這也是自己的族群應該有的權益,未視之為客家族群身為這個社會的一分子,應該享有的公民權。相關政策的執行,大多傾向於用鼓勵的方式來推行。從德政轉化為文化公民權,需要有一定的政治經濟結構為基礎:民主的文化國,族群主流化,族群文化權益的實踐,有賴文化公民權的發展。感謝八位作者,本書共收錄九篇與(客家)文化公民權相關的論文,希望能夠進一步提供客家文藝復興的理論基礎。我們討論的是權益,不是恩惠,是文化公民權,不是那一個政黨或政府首長的德政。

  九篇論文可分為三組概念來閱讀,第一組概念是文化公民權的建構,以及相對應的行政機關設立之基礎,一共收錄四篇論文。分別是許育典的〈文化國與文化公民權〉、王俐容的〈文化公民權的建構: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公民權的落實〉,以及孫煒的〈設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理論論證〉,第四篇王俐容的〈臺灣客家族群文化權的經驗性調查研究〉,可以視為與前述三篇論文相關的經驗現象之分析;第二組概念是和語言文化權相關的兩篇論文,第一篇是張學謙的〈融入語言人權的弱勢語言教育〉,另一篇是葉高華的〈臺灣民眾的家庭語言選擇〉,前者說明教育過程中的族群語言,特別是弱勢的族群語言的教育權,是一種語言人權,第二篇則說明語言使用,即使是在家庭中也會受到社會結構所影響,家庭語言的選擇,並不是真的可由家庭自主來選擇;第三組概念是與文化傳播權相關的三篇論文,前兩篇是張錦華的〈多元文化主義與我國廣播政策:以臺灣原住民與客家族群為例〉,和蕭新煌的〈多元文化社會的族群傳播:剖析一個新典範〉,第三篇是蔡珮的〈客家電視台與臺北都會客家閱聽人族群認同建構之關聯性初探〉。前兩篇可說是當代社會多元文化主義思想下,族群傳播或族群傳播權的主張。第三篇蔡珮的論文,可視為客家族群文化傳播的經驗研究。全書九篇論文的內容囊括了抽象理論的思惟、中程概念的討論,到具體的制度、經驗現象的解釋。希望有助於客家文化公民權,甚至其他族群的文化公民權的思索與提升。

  二、文化公民權的建構

  許育典(2006)的〈文化國和文化公民權〉從憲法明文提及:「國家肯認多元文化」破題,指出「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透過憲法的規範,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憲法保障基礎,賦予國家保護不同或多樣文化差異的義務」(許育典,20062)。該文通過對德國案例的研究,說明憲法保障文化權作為基本權,並以之為基礎建立文化國:「將教育、科學、藝術或宗教等基本權,概括稱為文化基本權,經由這些文化基本權作為客觀價值決定的憲法保障,建立所謂的文化國」(許育典,20064);德國學者對於文化權的範圍指涉甚廣,「媒體傳播是精神傳播的一部分,屬於文化範疇;體育交流頻繁之後,學者認為體育交流活動也屬於文化領域;有學者甚至認為人類與大自然的關係,包括環境的保護、景觀的保護等等,都應歸屬於文化的一部分,這也逐漸擴張文化在法律上的概念」(許育典,20064)。「德國這樣的發展,與英語系國家從個人與社會的生活關係,將文化視為社會生活方式、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的整體,而建立以保護文化差異為核心的文化權,似有異曲同工之妙。也就是說,不論文化在法律上的概念如何定義或演變,憲法上所要保護的核心,都落在文化差異的多元可能展開上。其實,這也符合文化的多樣性概念,不至於因文化概念的法律形式定義,而偏廢文化差異的憲法實質保障」(許育典,20064)。

  許育典的論文深入討論了自我實現、文化基本權和文化國的關係,並對於臺灣邁向文化國家提出許多建議,這些對於臺灣文化公民權的發展具有參考價值。這篇論文和客家文化公民權的相關之處並不明顯,不過文化公民權要能夠被理解,要能夠有鞏固的基礎,深厚的理論論述是不能缺少的,多元文化國架構下文化公民權的基本論述,可以作為本書其他各篇文化公民權討論的基礎。

  文化國的思惟與下文多元文化主義的見解,都是本書希望著墨的文化公民權的理念基礎。

  在臺灣,文化公民權的提倡沒有前述堅強的憲法基礎而是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建會,現今的文化部)提出。2004 年當時的文建會主委陳其南曾提出「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其主要訴求的對象是國家,要求臺灣成為一個支持文化公民權的文化國。之後,2012 年當時的文建會主委龍應台也曾表示:「未來文化部在執行政策上,一定要以村落為單位,落實『文化公民權』」。並解釋說:「一個國家是否真正昌盛,你要去看這個國家的村落是否文明、富足,而不是去看他的大都會。」(註1)從2004 年陳其南提出文化公民權,到2018年文化部提出的文化基本法草案,雖歷經14 年,「文化公民權」在臺灣尚未有法律的基礎實踐之。(註2

  王俐容在〈公民權的建構:文化政策的發展與公民權的落實〉指出,1980年代晚期的文化人類學或是文化研究中,已經出現文化公民權概念的討論。相較於過去的公民權概念,文化公民權的特質是比較重視「對於某些不被國家力量所保障的社群,或是被基本權利所否認的文化與社會權利的訴求」(王俐容,2006135)。例如,社會上許多團體感受到他們被排除於「共同的文化」之外;被排除的原因,不只因為他們的社經地位,也在於他們的社會文化認同(或者說他們的差異性)沒有被社會所承認。例如,少數族群、女性或是同性戀者等等,就必須經由社會運動來訴求他們的認同與特殊權利;因此,在理論的層次上,這些問題也與公民權建構的論辯息息相關(王俐容,2006134-135)。

  通過公民文化權理論的回顧,王俐容指出有些學者較為側重文化在公民權「範圍」方面的拓展;有些學者則偏向於公民權「深度」的討論;此外,也有學者側重於分析文化在公民權「內涵」的議題(王俐容,2006138138-143),對於文化公民權的建構,有詳細的比較分析,值得讀者細細的閱讀。該文對臺灣跟歐美的文化公民權的概念也做了比較,這些思考和討論的過程,對於認識臺灣文化公民權的困境和挑戰,有重要的貢獻。

  文化公民權除理念的論述、啓蒙之外,制度化的落實也很重要,特別是與弱勢族群相關的機關建置,使弱勢族群的文化公民權的落實有具體的、制度性的平台。孫煒(2010)的〈設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的理論論證〉一文,提供了設置族群型機關的論説基礎。分析將種族、族群、性別等各部門的代表性,落實在文官體制的人口組成中,來保障少數、弱勢與非主流團體,以實現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孫煒,2010105)。本論文針對在一個存有族群矛盾與磨擦的社會之中,設置以追求特定族群的價值與利益為導向的代表性行政機關,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對於臺灣的族群相關行政機關設置,提供了基礎。孫煒的論文針對我國「設置族群型代表性行政機關」這個議題,提出了相關政策的建議以強化此種代表性行政機關的正當性。在民主國家中,此種公民身分意涵的擴展以及族群認同的提升,所帶來的緊張關係,需要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來化解(孫煒,2010129)。文化公民權的發展需要多元文化主義的基礎。

  如前所述,王俐容的〈臺灣客家族群文化權的經驗性調查研究〉,可視為臺灣客家文化公民權漸次發展的經驗觀察。她指出一直以來臺灣文化權發展的狀況與落實的情形未受到太多的重視,這種情形直到近年族群運動日漸蓬勃之後才漸漸受到關心,「特別是在臺灣的原住民運動與客家運動中,文化權的訴求:如保障文化傳承、振興族群文化、推廣族群語言、習俗,也逐漸成為訴求的核心」(王俐容,201136)。不過王俐容(201156)也同時指出在文化參與及語言權的部分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如何創造一個平等、尊重差異、創造與表達自由、非歧視的環境,是保障客家文化權的基本要素,也是普及性的權利(王俐容,201157)。某種程度而言,本文可視為臺灣客家族群文化公民權的一個檢視。通過經驗研究的考察,王俐容指出政府成立客家委員會以後,對於客家文化的發展與扶植成果,受到客家民眾的肯定,當代臺灣客家的族群意象與認同的提升方面有明顯的成效。

  (全文未完)

  註1 許育典(2012)在〈文化公民權,這回真的?〉一文回應了龍應台的這個想法,值得參考。

  2 2017 印發的立法院第9 屆第3 會期第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提到「自民國93 年文建會時期首次提出「文化公民權」及其「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以來,「文化公民權」尚未正式以法律具文進一步實踐之」。因而擬具「文化基本法草案」立法院第9 屆第3 會期第9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1082 號委員提案第20535 號)。

│立即訂購│

國家書店→《臺灣客家研究論文選輯6:客家與文化公民權》

五南書店→《臺灣客家研究論文選輯6:客家與文化公民權》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