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出版訊息才剛在網路上發布,隨即便廣泛流傳於臺灣法律史研究社群。書訊的快速擴散不僅是拜社群媒體的推播之賜,更是因為這套《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編譯出版對於日治時期的臺灣法律史研究、乃至於不同主題的臺灣史研究而言,都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從而值得大力推薦。
文/王志弘
有鑑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張鴻銘館長與編譯者徐國章先生已分別在書序中論及《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出版與編譯梗概,審訂者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曾文亮副研究員亦在冊首撰有專業的導讀,筆者在此遂以一名臺灣法律史研究的學徒身分,透過史料文獻的使用者角度,向讀者評介這部《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內容。
在以下的篇幅中,筆者仍將先從臺灣日治時期的律令談起,陳說律令的研討並非專屬於法律史研究的理由;其次,則要指出既有關於律令的編輯作品——包括日本外務省條約局所編纂的《律令總覽》及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過去的出版成果,其在研究使用上的利弊所在,進而說明本次《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編輯方針對於使用者而言的亮點為何;最後,則提出個人對於未來此類法規史料出版品的期待與展望。
一、臺灣日治時期的律令[i]
隨著臺灣史知識在近年以來的扎根與普及,日治時期賦予臺灣總督委任立法權的《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等法規略語已然成為中學歷史課程的說明事項,從而,日治臺灣的律令即為臺灣總督特別立法權之產物的理解,遂不再僅限於學院中的共識,而逐漸為人所周知;這般由法制事項來著手認識日治臺灣的取徑,毋寧也反映出日本帝國透過「以法統治(rule by law)」的形式來遂行其文明開化的宣稱。
不過,日本帝國帶給帝國臣民的文明開化、乃至於臺灣總督府帶給臺灣社會的近代西方法制,其實都是經過篩選以符合統治需求的結果,就此而論,臺灣總督府在臺灣所發布的律令,不僅會做為日本殖民統治者對於臺灣法律現代化的控管機制,同時也將指向各種實際的統治作為;因此,對於律令的探究,遂不獨為法律史研究者的工作,而毋寧也會是任何關注日治時期臺灣史的研究者都必須具備的基本功。
在《日治時期律令輯覽》出版之前,研究者若有參考徵引律令的需求時,除可逐一查找諸如《府報》、《法院月報》、《臺法月報》或各年度「民政事務成績提要」等史料外,較為完整且在使用上最為便捷的工具書,當屬日本外務省條約局於1960年編輯出版的《律令總覽(外地法制誌第3部之2)》,該書後來再由文生書院於1990年復刻出版,並編為《外地法制誌》第4冊。[ii]
在內容的編排上,《律令總覽》依序以法例、文書、地方制度、衛生、社會、警察、軍事、土地、法務(下分裁判所、民事、刑事3項)、租稅(下分徵收、地租、家屋稅等31項)、專賣(下分鹽、樟腦及樟腦油、菸草等6項)、幣制(下分貨幣及銀行券2項)、產業(下分農業、商業、礦業等9項),以及交通(下分通信、鐵道、船舶及船員3項)等14種主題來整理各種律令,並依時呈現出個別法令的改廢;但在律令內容同時涉及不同種類項目時,則僅會在編者認定的最相關項下編有完整的條文內容,在其他相關度較低的項下,則僅會以摘抄部分條文的方式呈現,使用者在此若有參閱該號律令其他條文的需求,便只能自行設法去找出收錄有該號律令完整條文的位置。
此外,《律令總覽》一方面保有戰前使用片假名來書寫的文言文體原始條文風貌,另一方面卻又將當中的漢字改為戰後使用的新字體,從而呈現出未完全如實的樣貌;最後,《律令總覽》尚在附錄中列出委任立法授權法(即《六三法》、《三一法》及《法三號》)的全部條文、簡易的清代用語註解,以及各類引用法令(包括法律、律令、勅令等種類)的件名一覽。
二、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與律令編譯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在2012年至2016年間,便曾由徐國章先生在「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及「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二書系中,編譯出明治29(1896)年至明治39(1906)年10年間的律令檔案。不過,實際上早在1982年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前身臺灣省文獻會,[iii] 即已出版有包含部分律令檔案編譯的《日據初期司法制度檔案》(劉寧顏主編)一書,該書係由5名譯者分別就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於明治28(1895)年至明治38(1905)年的永久保存檔案中,共計挑出其中的15卷並選譯當中涉及司法制度的檔案內容。
若以現在的眼光來看,《日據初期司法制度檔案》一書因欠缺詳細的內容編目,以致於造成使用上的不便——研究者必須先行翻閱完千餘頁的內容、並自行逐一標記個別檔案在書中的頁次位置,才有辦法確認研究所需的資料是否有獲收錄其中、及其在書中的確切位置所在。儘管如此,《日據初期司法制度檔案》在出版當時仍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畢竟在王世慶先生於1966年撰文介紹臺灣總督府檔案以來,這批自1974年以來陸續出版、包括《日據初期司法制度檔案》在內共計11種編譯集,毋寧即是外界首次得以一探臺灣總督府檔案內容的管道。
其後,臺灣總督府檔案在1988年完成編目、並於1992年在中興新村開始對外開放微卷使用,乃至於2002年底完成數位化,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始終秉持前揭編譯檔案內容的精神,先於1998年至2012年間推出純以譯文呈現的「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系列,再於2013年至2016年間推出文字及檔案圖示並陳的「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系列,不過,其中與法制相關的編譯並未延續過往的司法制度主題,[iv]而是由徐國章先生以律令作為主題,另行展開對於臺灣總督府檔案的編譯工作。
「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書系中的律令編譯共2冊,內容涵蓋明治29(1896)年至明治31(1898)年,除翻譯有相關檔案外,另在附錄的〈律令輯錄〉中,以日、中對照的方式呈現當年度的所有律令;「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系列則出版有6冊、含括明治32(1899)年至明治39(1906)年間的律令編譯,除提供檔案原件圖示與譯文相互對照外,亦有針對各號律令加以解說,從而在臺灣總督府檔案之外,尚援引有《府報》、乃至於日本公文書館亞細亞資料中心所收藏的史料文件。整體而言,「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的律令系列仍著重於檔案內文的翻譯,「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的律令系列則更側重檔案本身的認識與解說;雖說兩者皆為品質精良的史料編譯作品,足以為律令本身的研究提供史料支援,卻也受限於以年度為單位的局部編譯範圍,而難以在其他需要援引律令所從事的研究中,發揮出工具參考書籍的效用。
三、本書特色
有別於前揭「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及「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的律令系列,《日治時期律令輯覽》不再以史料檔案的內容為編譯主體,而是採用曾在「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系列附錄出現過的〈律令輯錄〉型態,回歸律令條文本身的呈現,而強化了全書在參考使用上的功能屬性;不過,《日治時期律令輯覽》尚承續有「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系列的編輯精神,即在相關資料(如公告文及立法理由)的徵引上,使用有多元的史料來源進行比對參照。
同樣做為研究參考使用的工具書,《日治時期律令輯覽》並未如前揭《律令總覽》般另行套用主題來為各號律令分門別類,而是依各律令的制定時序、按年度號次加以排列,因而得以較《律令總覽》更為完整且正確地搜羅臺灣總督府自明治29(1896)年至昭和20(1945)年間所發布的537件律令;[v] 以逐條逐段的對照方式來呈現日文原文及中文譯文,不僅利於未諳日文的讀者初步瞭解各號律令的內容;未做字體修改、忠實呈現原貌的日文原文,對於已得閱覽日文史料的日治時期臺灣史研究者而言,更是便於查閱徵引律令的本文。
為了彌補逐年按號的編排無從呈現出律令之間的關聯,在《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書末尚編有〈臺灣日治時期律令沿革一覽表〉,呈現每件律令的發布、施行及修廢過程。儘管《日治時期律令輯覽》並未再如《律令總覽》般另行以主題劃分各號律令,卻也無礙於研究使用——透過全書目次所揭示的各號律令名稱,研究者即可直接且完整地找出各筆符合其研究需求的律令,避免自限於編者設定的主題分類而有所疏漏。
除了前揭各種內容編輯上的特色,筆者必須一提、也或可說是《日治時期律令輯覽》最為實際的優點,即是其平易近人的定價(新臺幣1,600元、3冊不分售,目前於國家網路書店上購買尚可享有85折優惠價),而利於向任何臺灣史的研究者(無論是學者或是學徒)、乃至於向純粹對臺灣日治時期感到興趣的社會大眾推廣;相對之下,在1960年時曾單獨出版的《律令總覽》目前已無從購得,至於1990年文生書院所出版的復刻本,則是作為13卷《外地法制誌》中的1冊,高額的定價(未稅定價日幣150,000元,13冊不分售)更是直接限制其可得普及的範圍,因此身在臺灣的研究者,通常是透過大學圖書館以取得《律令總覽》的使用機會,而甚少耳聞有直接購入收藏《外地法制誌》全書者。
最後,儘管《日治時期律令輯覽》採取的上、中、下分冊方式,確實稱得上是方便攜帶使用,但若真硬要在雞蛋裡挑骨頭的話,3冊合計1,752頁(17 x 23 x 10 cm)的規格,對於普遍苦惱於藏書空間不足的研究者而言,終究已屬不好安排書架空間的鉅冊;對此,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日後或可考慮再以電子書型態出版,讓這樣一套意義重大且優質實用的工具書能夠更為廣泛地普及於世。
四、日後的展望
近年來,各類檔案典籍的數位化及線上資料庫的建置,大幅拉近了歷史檔案與研究者、乃至於一般大眾之間的距離;當史料已得便捷地公諸於世,緊接而來的使用及推廣重點就會聚焦在實質內容的解讀,從而,在既有的檔案編譯作品外,相關工具書的編纂出版遂日益凸顯其價值,例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便曾分別在2002年、2015年及2017年時,針對臺灣總督府檔案的使用出版有《臺灣總督府檔案之認識與利用入門》(檜山幸夫等人譯著)、[vi] 《臺灣總督府事典》(陳文添著)及《臺灣總督府檔案學習入門》(徐國章著)等書;至於此次出版的《日治時期律令輯覽》,則又呈現出另一種層次的思維——即以檔案史料來編成工具書、更為全面地為臺灣史的研究扎根。
對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的用心,筆者在肯定之餘也要表達感謝,並期待日後得持續再有如《日治時期律令輯覽》般的法令類工具書問世。儘管筆者也贊同曾文亮副研究員所言,認為日治時期施行在臺灣的日本內地法律及勅令亦有加以彙編的必要,但若同樣要以臺灣所特有的史料為主來編成工具書的話,筆者毋寧更希望能先看到針對臺灣總督府所發布的府令、乃至於各地方州廳所發布的州令及廳令的輯覽作品;畢竟,透過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過去出版的各類「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及「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內容即可發現,日治時期許多重要施政(例如衛生事項)的執行,毋寧更是直接地指向府令、乃至於州令或廳令的內容。一旦各類法令輯覽的編譯得以逐步到位,便可以此為基礎,進一步建置出臺灣日治時期的法令索引資料庫。
最後,無論是何種工具書的出版、乃至於既有的檔案編譯,這些出版成果該如何再與線上資料庫搭配(例如《臺灣總督府事典》與「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文獻檔案查詢系統」的結合),俾利營造出更為完善的臺灣史研究環境,則將會是吾人日後仍須持續努力的共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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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世慶,〈介紹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檔案〉,《臺灣文獻》,第17卷第4期(1966年12月),頁157-192。
王世慶,〈六十年來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的保管、整理、編譯、運用和研究〉,《臺灣文獻》,第60卷第1期(2009年3月),頁537-552。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編,《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選輯》,台北:司法院,2010。
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編,《律令総覧》(外地法制誌第3部之2=第4編),東京:外務省条約局法規課,1960;文生書院,復刻版,1990。
徐國章,《臺灣總督府檔案學習入門》,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7。
徐國章編著,《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2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4=律令系列1,2014。
徐國章編著,《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3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10=律令系列2,2014。
徐國章編著,《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4~35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16=律令系列3,2015。
徐國章編著,《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6~37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1=律令系列4,2015。
徐國章編著,《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8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26=律令系列5,2016。
徐國章編著,《臺灣總督府律令史料選編(明治39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總督府檔案主題選編31=律令系列6,2016。
徐國章編譯,《臺灣總督府府公文類纂律令史料彙編(明治二十九年至明治三十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29=律令系列1,2012。
徐國章編譯,《臺灣總督府府公文類纂律令史料彙編(明治三十一年)》,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總督府檔案專題翻譯30=律令系列2,2012。
陳文添,《臺灣總督府事典》,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2015。
劉寧顏主編,《日據初期司法制度檔案》,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82。
檜山幸夫等譯著,《臺灣總督府檔案之認識與利用入門》,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2002。
[i] 「律令」一詞在日本法律史的脈絡下,通常會指向西元7世紀時,因繼受中國法政制度的「大化革新」而建立的律令國家體制。
[ii] 在《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導讀文中,於檢字上皆將《律令總覽》誤為《律令總「攬」》,特此更正。
[iii]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係於2002年時改隸國史館,並改名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iv]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於2010年時,另有委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王泰升教授主持選譯臺灣總督府檔案中的司法相關文書,並編成《臺灣總督府檔案司法文書選輯》(台北:司法院,2010)一書。
[v] 在《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導讀中,曾文亮副研究員已有比對出《律令總覽》所錯漏未編的部分。
[vi] 在《臺灣總督府檔案之認識與利用入門》中,亦收錄有葉庭宇所撰之〈臺灣總督府相關法律與所發布敕令、律令一覽〉,惟該文僅臚列出各法令的發布日期、發布番號、法令件名,及在《官報》上的揭載日期等資訊,並未呈現各法令的具體條文內容;就律令部分,亦僅陳列自明治29(1896)年的律令第1號列至昭和19(1944)年的律令第33號的部分,而漏未揭示昭和19年律令第34號、以及臺灣總督在昭和20(1945)年間所發布的7件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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