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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書評】再見了判例,更希望再也不見!──《大法庭制度問答集》

 上稿時間:2021/12/10   
撰稿人:張斐昕 
【書評】再見了判例,更希望再也不見!──《大法庭制度問答集》

政大法科所研究生張斐昕以輕鬆幽默的筆法,帶領讀者閱讀《大法庭制度問答集》,增進對法律的瞭解。

文/張斐昕

什麼是大法庭?有多大?跟大法官有關係嗎?跟我又有什麼關係?相信這是很多人第一次聽到「大法庭」這個名詞時,心中會浮現的疑問。所謂的「大法庭」是201974日開始實施的新制度,其目的有二:統一法律見解、解決過往判例與決議制度可能違憲的問題。

在過去,國內輿論經常批評法院的見解是「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最知名的案例就是前總統陳水扁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針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的判斷標準,採用「實質影響說」,而非過往慣用的「法定職權說」,來判決陳前總統有罪。此後,以上兩說在各級法院的不同判決中都有出現,莫衷一是,法院見解的分歧導致人民對於司法難以信服。

        大家一定想問,為什麼都已經到了最高法院,還會產生不同的見解?為什麼法官可以想怎麼判就怎麼判?這個問題涉及我國的司法制度設計。理論上,法官應該遵循「審判獨立」及「法安定性及統一」這兩組互有緊張關係的憲法誡命。也就是說,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且也「只」受法律拘束,而不受其他上級長官、人際關係、社會輿論影響,如此才有可能公正審判;此外,法官也有義務維持法院見解的安定性與預測可能性,才符合平等原則的要求,使其審判具有正當性。因此,法官雖應尊重上級法院過往的判決先例,但由於個案事實的不同與社會情勢的變遷,法官也不能盲目依循先例。如果法官要採用不同見解,就須要在判決中以更縝密的論述來說理,而這個不採先例的理由也會在上訴後受到上級法院的審查來決定是否維持。司法,就是在一個一個的個案審判中,創造法律見解的延續與更新。

        我國最高法院民事庭與刑事庭各有九個庭,最高行政法院則有四個庭,因此,各庭之間有不同的法律見解是常見的現象。可是,在大法庭新制實施之前,我國法院並未擁有完善的遵循先例的文化,而是實施「判例」與「決議」制度來維繫法律見解的統一。所謂的「判例」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開會所挑出來的重要判決,並賦予其高於一般判決的效力,例如下級法院的判決理由如果違背判例,可以上訴第三審或聲請再審。然而,若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其他非屬判例的判決,卻可能會被以該判決並非判例所以不拘束法官為由,而無法獲得救濟。至於「決議」,同樣是由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開會所研討出的統一見解,雖然對法官並無法律上拘束力,效力不若判例那麼強,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判例與決議,雖然具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卻並非經由個案審判所做成,因此被批判有僭越立法權之嫌,而有違憲之疑慮。再加上,判例與決議的製作過程既不公開也不透明,欠缺民眾參與的管道,即使當事人的案件在審判中已有法律見解歧異的問題,也無權聲請最高法院召開會議討論,導致一個法律問題經常是已經產生了數年的見解歧異之後,才有機會經由判例或決議統一,甚至可能根本沒機會統一。最高法院各庭之間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使下級法院與民眾無所適從。

        因此,在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中,對於終審法院判例與決議制度的檢討,也成為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之一。司法院旋即推動修法,以大法庭取代過往的判例與決議。究竟大法庭如何運作?以最高法院為例,簡單來說,大法庭成員共有11人,由各庭之法官組成。當最高法院某庭審理案件時,認為其欲採用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之見解有所歧異,就負有提案義務,須將此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裁判。此外,雖然尚未出現分歧見解,但若審判庭認為此法律問題具有「原則重要性」,有必要預先統一見解,亦得向大法庭提案。大法庭會針對該法律問題作成裁定,提案庭必須依照大法庭裁定之法律見解作出該案的終局裁判。透過「法定提案義務」,大法庭得以達成最高法院各庭之間橫向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而由於下級法院應遵循上級法院之見解,故亦能達成縱向的見解統一。

        在當事人參與的部分,大法庭制度也有諸多突破。首先,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有權聲請審判庭裁定向大法庭提案。其次,大法庭應行言詞辯論,其開庭是公開的、可以旁聽,也可以就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到場陳述意見。相關提案資料與鑑定意見也都會公開上網,因而不同於過去判例與決議只是法官關起門來開會就做出了決定。透過公開透明以及言詞辯論的程序,相信能夠強化司法的公信力。

        20197月實施至202111月底為止,大法庭已經統一了將近60件法律見解,成果豐碩,包括關於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契約無效、公務員對違建不依法簽報該當圖利罪、個資法第41條「利益」之內涵等各類法律爭議。然而,大法庭制度亦有未竟之功,留待未來透過修法或實務的累積來解決。首先,針對「不得上訴三審」的案件,現行各高等法院的見解歧異並不少見,但是由於大法庭只設置在最高法院,因此目前仍然欠缺統一見解之管道。其次,如果審判庭違反法定提案義務而做出裁判的話,其裁判之效力為何?有無救濟途徑?針對這點,法院組織法並無特別規定,故應回歸各訴訟法的一般性規定,亦即裁判依然有效,而似乎只能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來救濟。可是,最高法院是否願意承認自己違反法定提案義務而受理相關聲請?仍須留待未來觀察。就以前文提到的「職務上之行為」究採何說之爭議而言,最高檢察署曾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定,然而,該審判庭卻以「見解已趨一致,尚無疑義」為由而駁回聲請(請見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207號刑事裁定),而且依法當事人無權就該駁回提出抗告。就算見解真的已趨一致,但若曾經有歧異之見解,審判庭依法至少應先徵詢其他各庭之意見,才能獲致具有統一見解效力之結論。最高法院為德不卒,預料該爭議仍將繼續持續下去。

        大法庭新制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一步,它設置在最高法院,具有統一法律見解之功能,因此它的確「大」,但是並不同於職司憲法訴訟的大法官。雖然大法庭似乎距離一般民眾比較遙遠,但是它的見解卻為全國各級法院所遵循,它也處理了不少生活中常見的法律爭議。因此,有機會的話,建議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大法庭新制。為了促進社會各界更加了解大法庭,司法院出版了《大法庭制度問答集》,本書匯集了各式各樣針對大法庭運作的問題,言簡意賅,若需要電子檔版本,在司法院官方網站有檔案可供下載,在此推薦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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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斐昕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生,大學時主修社會學與人類學。現為實習律師,未來希望成為關心文化與人權議題的律師。研究興趣為公法、原住民族法、教育法、法律與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