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
【書評】法律與科技的完美探戈──「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指引
本書作者賴文智及蕭家捷,分別是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及團隊律師,長年耕耘著作權議題,辦理科技著作權爭議案件,不計其數,賴所長並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法諮詢委員,實務經驗與理論結合,是APP所設智慧財產權權相關議題最適當的執筆者,他們的經驗之談,絕對值得參考。本次特邀著作權專家、東吳大學法學院科技暨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專文導讀本書。
文/章忠信
電腦程式科技之蓬勃發展,少說也已有40年光景。原本都是內容複雜,須要花費很多心力與時間才能建構完成的整套系統軟體(System Software)電腦程式著作,隨後,再細部區隔為作業系統(Operating System,簡稱OS)與應用軟體(Application Software)二種。
作業系統電腦程式著作被用來指揮與協調電腦系統運作,是電腦或相關硬體設備必須具備的系統軟體;反之,應用軟體電腦程式著作則是為了達成某些功能或解決特定問題而開發的軟體,也就是俗稱的APP。
作業系統軟體要有量足質佳的應用軟體,才能擴大功能,吸引使用者青睞。不過,應用軟體的程式必須與作業系統的程式相容,才能在作業系統上順利運作。
原本,商業發行的作業系統軟體廠商,為了自行開發可在自己作業系統上運作的應用軟體,以壟斷應用軟體市場,並不開放作業系統軟體的原始碼,想要開發應用軟體的人,必須透過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技術,推知作業系統軟體的原始碼,才能設計出與作業系統軟體相容的應用軟體,這讓開發應用軟體的業者或個人很傷神。為了與商業發行的作業系統軟對抗,自由軟體推行者開發自己的作業系統軟體,然後開放這項作業系統軟體的原始碼,讓大家可以自由地開發出相容的應用軟體,這項作法讓商業發行的作業系統軟體廠商備受威脅。
於是,商業發行的作業系統軟體廠商向競爭者學習,也視情況陸陸續續開放原始碼,吸引其他業者或個人,開發與自己作業系統軟體相容的應用軟體,借力使力,坐大自己的作業系統軟體市場。
如今,在3C產品方面,蘋果的iOS作業系統仍然維持著封閉式原始碼的行銷模式,透過授權來控管APP的單一穩定品質,而Android作業系統則是採取開放式原始碼,吸引各方好手撰寫五花八門、功能各異的APP,各有擅場。
APP的行銷也隨著數位網路技術的提升,而有很大的改變。過去軟體的行銷必須附著於有形的磁片或光碟載體,消費者花錢購買取得磁片或光碟載體所有權,理論上應該適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九條之一的「第一次銷售理論(the first sale doctrine)」或「權利耗盡原則(the exhaustion doctrine)」,可以將磁片或光碟載體轉賣他人,但業者堅稱是軟體授權使用而不是磁片或光碟載體所有權之買賣,雙方產生法律爭議。當業者將其行銷模式改為由3C產品直接自網路下載時APP時,這項爭議已不復存在,代之而起的是這樣的行銷模式,能不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七日猶豫期規定,允許消費者無條件退款?所幸105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而「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或「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
以上這些發展,都說明了科技不斷進步,智慧財產權商品或服務的市場行銷模式也會跟著調整,而法律則是扮演著維護私權與公益的均衡角色。科技總是走在前頭,市場行銷模式則是跟隨著會往最有效率的方向前進,法律雖是最後跟上,卻也是在這當中確保著各方的利益達到均衡,相互之間,仿佛進行著完美的探戈舞步。
APP的開發所牽涉到的智慧財產權議題,包羅萬象,著作權雖是主要的關鍵,而商標、專利、營業秘密及不平競爭等等之爭議,也屢見不鮮。「APP產業相關著作權議題」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撰寫的小冊子,作為智慧財產培訓學院的第68冊教材,雖然在書名說是以著作權為核心,實際內容除了討論著作權議題之案例,對於商標、專利、營業秘密及不平競爭等等之爭議,也有所著墨,其以實務發生過的案例為本,深入淺出地敘說相關法律之適用,言簡而意賅,是從事APP開發產業經營或利用APP產品的相關人士,保障自身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必備的寶典。
本書作者賴文智及蕭家捷,分別是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及團隊律師,長年耕耘著作權議題,辦理科技著作權爭議案件,不計其數,賴所長並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法諮詢委員,實務經驗與理論結合,是APP所設智慧財產權權相關議題最適當的執筆者,他們的經驗之談,絕對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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