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96年3月28日公布,完成設立專業法院立法程序,並定於97年7月1日設立智慧財產法院。傳統上我國法院對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採行公、私法訴訟二元分立制度。關於專利權、商標權等基於特許而取得之智慧財產權,其授與及撤銷,屬行政權事項,其正確性之審查,依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普通法院審理智慧財產侵害訴訟程序時,不能審理權利有效性爭點,僅能停止審判,等待行政爭訟結果,因而拖延智慧財產權審理時程,以致未能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常受訾議。為能迅速有效解決智慧財產訴訟爭議,新法大幅變動現有的訴訟體制,增加傳統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所未有的規定,例如:技術專家參與訴訟、加強蒐證程序、為保護營業秘密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民、刑事訴訟中關於權利有效性之主張與抗辯,民、刑事法院應自為判斷、容許於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中提出新證據、增加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等特別規定。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後,集合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三種程序於一法院審理,目的是為改善目前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制度分軌進行所生訴訟延滯問題,亦期望法官能累積經驗,處理案件專業化;再因引進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精確判斷技術問題,增益法官處理技術之能力,相信能提高裁判品質及效能,進而增加企業在本國訴訟的意願,促進產業競爭力。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其與普通法院間如何劃分管轄權、普通法院對於舊受智慧財產案件應如何處理等問題,新法僅為原則性規定,其具體內容仍有賴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之訂定,以闡釋新法規範意旨。為使各界瞭解新法的特別制度,及智慧財產訴訟事件之管轄權分配與新法實施後之過渡規定,本院選出51則代表性問題,彙集成冊,用供參考,期能幫助參與訴訟的當事人、代理人及關心智慧財產訴訟制度人士能迅速瞭解訴訟新制。本書所擬解答,僅係研究後意見,並無拘束審判之效力,特予敘明。
目次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問答彙編 目 錄壹、組織架構一、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為何?二、我國智慧財產法院設立過程?三、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是否兼辦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事件?貳、民事、行政訴訟事件管轄四、何謂智慧財產權?五、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訴訟事件為何?六、智慧財產法院與普通法院民事庭間如何劃分民事訴訟事件 管轄?七、智慧財產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間如何劃分行政訴訟事件管 轄?八、為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授權司法院指定 某些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九、智慧財產權人濫用智慧財產權之民事事件,受害人應向何法院起訴主張權利?十、對於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之上訴,應向何法院為之?十一、公平交易法有關之行政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十二、一行為違反智慧財產法律與其他行政法上之義務,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抑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十三、當事人如將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與其他行政訴訟事件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或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十四、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事務,由何法院處理?當事人如對執行名義異議,應向何法院為之?參、技術專家協助訴訟甲、技術審查官十五、智慧財產法院配置技術審查官之目的及其職務內容為何?十六、技術審查官與訴訟法中所定鑑定人有無區別?司法院另遴聘專家諮詢委員,此與技術審查官制度有無不同?十七、技術審查官應以如何方式向法官陳述意見?如作成報告書,於訴訟上應如何處理?乙、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十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規定,法院得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該條訂立目的為何?十九、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之法律性質為何?訴訟參加之時期及程序之進行如何?肆、心證公開二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8條規定法院就其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以及適度開示心證,此一規定之目的為何?伍、蒐證程序與營業秘密保護二十一、智慧財產案件所涉及之證物資料在他造或第三人手中,若其拒絕提出該等資料,當事人有無救濟途徑?二十二、智慧財產權無實體性,侵害該權利之證據極易滅失,如何保全證據?有無特別規定?其與一般證據保全程序有無不同?二十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得否要求法院不公開審判?二十四、何謂秘密保持命令?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為何要設立此一制度?二十五、秘密保持命令如何聲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違反命令中之規定事項,應負何法律責任?二十六、智慧財產法院就獲准以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如何處理?二十七、法院接到當事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原進行中案件如何處理?陸、民、刑事訴訟關於權利有效性爭點處理程序二十八、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智慧財產權有效性抗辯時,法院應如何處理?二十九、當事人得否於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就智慧財產權有效性問題,於該民事訴訟中提起反訴,或另提起獨立之訴?三十 、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或於第一審未主張而於上訴審始行提出,是否不得再行主張?三十一、智慧財產民事侵權訴訟,侵害行為與損害額認定之審理,有無先後次序?三十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0條第2項規定「…訂定審理計畫」,另司法院就智慧財產案件各訴訟程序訂有審理模式,請問「審理計畫」與「審理模式」有何不同?柒、行政訴訟中容許提出新證據之改革三十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准許當事人就同一撤銷或廢止專利權之理由提出新證據,與專利法所定程序不同,本條設立目的為何?此與現行專利法、商標法之舉發、異議、評定程序等有無衝突?逾時提出新證據是否即不得再行主張?三十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之「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8條所定之「同一事實及證據」,與同細則第34條所定之「同一基礎事實」,其各自涵義為何?彼此有無不同?捌、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程序要件三十五、智慧財產案件保全程序規定,與民事訴訟法所定保全程序規定,有無不同?法院審酌標準為何?三十六、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所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其內容為何?可否提供擔保以代替聲請之釋明?三十七、法院受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事件,需否開庭?相對人有無陳述意見的機會?三十八、行政訴訟前之證據保全與保全程序,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如何規定?玖、刑事訴訟程序三十九、智慧財產第一審刑事案件,由何法院管轄?其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四十 、第一審地方法院依刑事簡易程序認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智慧財產犯罪而為裁判,其上訴或抗告應向何法院為之?四十一、一行為人涉犯智慧財產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等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所犯其他刑事案件為較重之罪時,其上訴應如何處理?四十二、智慧財產刑事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自為裁判,或移送民事庭審理?當事人對於該附帶民事訴訟裁判之上訴或抗告,應向何法院提起?拾、過渡規定四十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於施行前繫屬於其他法院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如何處理?四十四、已繫屬於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之智慧財產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或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現有事件如何處理?四十五、已繫屬於各地方法院民事庭之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審簡易訴訟程序或第二審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現有事件如何處理?四十六、智慧財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繫屬於各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現有案件如何處理?四十七、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後,現有案件如何處理?四十八、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核准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案件,其聲請撤銷應向原法院為之?或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四十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前已裁定停止之智慧財產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於該法施行後,原停止之訴訟程序如何處理?五十 、司法院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發布命令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後,指定前已繫屬於其他法院之該類民事、行政訴訟事件應如何處理?拾壹、訴訟費用五十一、智慧財產訴訟需否繳納訴訟費用?附錄一、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細則四、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五、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事件令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訊問作業辦法七、法院辦理秘密保持命令作業要點
分類
- 書籍分類 :財金產業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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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16
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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