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自民國74年5月3日修正公布,迄今已近30年,為完善公務員懲戒制度,並加強保障公務員權益,司法院乃研擬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以「懲戒實效化」、「組織法庭化」、「程序精緻化」為修正方向,期透過懲戒案件審判之司法化,進而達成提升審理效能之目標,藉此建立更健全的公務員懲戒制度,上開草案已於103年9月5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除積極推動公務員懲戒法之研議修正外,為因應現代法治思潮,並供我國公務員懲戒制度之參考,特邀請吳綺雲博士撰寫「德國聯邦公務員懲戒法上失職行為一體性原則之適用」及張桐銳副教授撰寫「引進失職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商榷」等專文,俾瞭解公務員有數違反職務義務行為時,德國之懲戒法制及實務運作情形。另邀請高愈杰法官撰寫「懲戒懲處競合與一事不二罰原則之研究-以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6條為中心」及蔡新毅院長撰寫「軍人懲戒(罰)之制度原理-兼評103年4月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之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草案」等專文,深入探討司法懲戒及行政懲處競合與軍事懲罰之相關議題。
此外,法官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國家間之職務關係迥異,乃特別之法官任用關係,憲法第80條即明文揭示審判獨立原則,以保障法官之職務獨立及身分獨立。而檢察權之行使係實現人民及社會對正義之追求,為避免外界對檢察權行使的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公正行使職權,檢察官之身分與職務亦應受相當之保障與監督。據此,101年7月6日施行之法官法,即參考德、奧懲戒法制,將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明定由職務法庭審理。另有關法官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解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或調動之人事處分,亦改由職務法庭審理,且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案件,除法官法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為增進各界對上開新制運作之瞭解,爰邀請鍾鳳玲檢察官撰寫「檢察一體與檢察官之懲戒」、梁宏哲法官撰寫「論法官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之行政處置與法理」以及林明鏘教授撰寫「職務法庭爭訟之權利暫時保護制度-兼評職務法庭102年度停字第2號裁定」等篇專文。
目次
吳博士綺雲德國公務員懲戒法上失職行為一體性的適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法官愈杰一事不二罰原則於懲處、懲戒適用之研究╱中央大學張教授桐銳引進德國法上「失職行為一體性原則」之商榷╱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蔡院長新毅軍人懲戒制度原理—兼論我國相關法制之檢討╱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鍾檢察官鳳玲檢察官懲戒與檢察一體之研究╱臺灣高等法院梁法官宏哲論法官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之行政處置與法理╱臺灣大學林教授明鏘職務法庭爭訟之暫時保護制度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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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公務員懲戒,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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