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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第1篇:民事類土地登記審查效力之研究─兼論中國大陸土地登記審查制度

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第1篇:民事類土地登記審查效力之研究─兼論中國大陸土地登記審查制度

  • 統一編號GPN:1010403093
  • 出版日期:2015/12
  • 作/編/譯者:司法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154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473872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377


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一、研究動機
土地登記制度係維護人民財產交易安全之基礎,現今社會變遷進步,經濟成長快速,不動產交易頻繁,權利義務關係錯綜複雜,若無完善的土地登記制度,將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與國家土地政策之實行造成極大的影響。世界各國因社會民情、風俗習慣及政治法令體系不同,而採取不同的土地登記制度,我國則選擇採取德國權利登記制與澳洲托崙斯登記制,此種登記制度的特色之一即是對於登記事項採取實質審查制,經由審查結果賦予登記有絕對的公示力、推定力及公信力,以保障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然而,由於台灣於清治時期及日治時期,已有行之多年的土地登記制度,且其土地登記效力迴異於現行民法及土地法所規定之登記絕對效力。但因台灣光復後係採行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工作以取代土地法規定應該辦理之土地總登記,導致登記簿上記載之權利,有非為真正權屬關係之權利,從而構築在此基礎上的土地登記效力,即存在有極大的不公平及不正義。
且現行土地登記法令錯綜複雜,屬於極具專業性之事務,因採實質審查制的結果
,登記人員必須「上窮碧落下黃泉」鉅細糜遺詳盡一切調查能事,但登記機關限於人力之不足或是能力之限制而演變成書面形式審查,如此名不符實的審查方式,實巳失去登記制度確保人民財產權,維護登記公信力目的與精神之意旨,卻因土地法第68條第1項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第70條第2項規定:「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因審查錯誤導致登記錯誤,應由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如登記人員有重大過失,登記機關更可向其行使求償權,且司法實務更認為地政機關對該條所負之責任為無過失責任,此等規定實屬過荷,不切實際且極不合理。因此,對於現行土地登記制度是否有改弦易轍之必要,以釐清登記審查人員之責任,並減少損害賠償訴訟事件之發生,乃引發本文研究之意念。
二、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文研究目的在於:
(一)分析實質審查制與形式審查制之利弊得失,期能得出最適當之審查制度。
(二)探究實質審查制度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效力與人民財產權益之關係。
(三)對現行實質審查制度之採行,所衍生對於土地登記機關及登記人員之損害賠償制度,探究其合理性。
(四)蒐集司法實務具體案例,分析其責任成立原因及要件,冀望能在現行賠償制度下,尋找出登記人員責任減免之方法。
三、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使用之方法為:歸納分析法及個案分析法。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歸納分析法
蒐集相關專書、論文、期刊論文、相關法令、行政釋示、司法院判決實務
見解中有關土地登記制度、土地登記審查方式、損害賠償請求權等規定之立法意旨、理論及其與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議題加以論述,並針對登記實務、行政函釋、學說及司法實務見解加以分析歸納。
(二)個案分析法
蒐集有關土地登記審查方式在制度上與實務上產生矛盾之案件,加以分析並探究,並對土地登記審查方式及賠償制度之變革提出因應之道。
四、文獻回顧
探討土地登記制度、效力及審查方法之國內文獻頗多,本文僅就主要參考文
獻,回顧其內容:
(一)許智勇,「托崙斯登記制度之研究─兼與台灣土地登記制度比較」(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本文主要介紹托崙斯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內涵,並與台灣土地登記制度作比較後,提出國內土地登記制度修法之建議。
(二)康芸馨,「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公信力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本文主要在探討我國土地登記公信力之相關問題,以界定公信力之保護範圍,並對公信力與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相關議題作探討及分析。
(三)曾惠敏,「土地登記不正確與國家賠償之研究」(私立東海大學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2004年)。本文主要從個案之分析,來探討造成土地登記不正確之原因,並建議日後修正土地登記法規及損害賠償法規時,應注意之相關課題。
(四)張淑娟,「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
碩士論文,2011年)。本文主要在分析實質審查制與形式審查制之利弊
得失,並認為形式審查才是最適當之審查制度。並探究現行實質審查制度
下產生損害賠償制度的不合理現象,進而建議應重新規範賠償制度。
(五)沈冠佑,「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初探」(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2005
年)。本文以登記機關執行土地登記業務所造成之損害賠償為研究範圍,以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所造成損害賠償為探討內容,並就學者之相關論著、相關文獻資料之蒐集及最高法院判決分析造成登記不實之原因,並探討損害賠償責任等相關內容。
(六)蔡瑞仁,「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研究」(嘉義市地政事務所,2006年)。本文主要在分析實質審查與現行實務登記實務之衝突與困境,並就審查方式應為實質審查或形式審查,在具體案件中加以分析,俾探究出實質審查制度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效力與人民財產權益間保障之關係。
五、研究流程
鑑於以上之問題,為求簡潔,本論文僅以章為架構,章下直接以點敘述,不再細分節項,研究架構如下:
第一章:緒論—敘明論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並作相關文獻之探討,說明本論文欲研究之重點及研究之價值所在。
第二章:土地登記制度之類型—主要敘述世界各國目前所採取土地登記制度之三大類型,並說明其特色。
第三章: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沿革及特色—說明我國土地登記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獨有之特色。
第四章:兩岸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比較—針對我國土地登記所採形式審查或實質審查方式之差異作分析,兼論大陸所採行土地登記制之內容,分析兩制度間之利弊得失,進而得出形式審查制度才是最適當的審查制度。
第五章:不動產登記效力之檢討—探究實質審查制度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之效力與人民財產權益之關係。
第六章:土地登記審查違誤之損害賠償—對現行實質審查制度之採行,所衍生對於土地登記機關及登記人員之損害賠償制度,探究其合理性
第七章:案例檢討—蒐集司法實務具體案例,分析其責任成立原因及要件,冀望能在現行賠償制度下,尋找出登記人員責任減免之方法。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民事類,土地登記審查效力之研究─兼論中國大陸土地登記審查制度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54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