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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民事類第3篇:民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計徵之實務分析與檢討

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民事類第3篇:民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計徵之實務分析與檢討

  • 統一編號GPN:1010403095
  • 出版日期:2015/12
  • 作/編/譯者:司法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131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473896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377


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採取「有償主義」,在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金額或價額 採「分級累退主義」 計算徵收裁判費用,另於非財產權訴訟 則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3千元。倘原告起訴未依前開規定繳交裁判費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命原告補繳,原告經裁定後仍未繳交裁判費用,法院則應依同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裁定駁回起訴。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或訟爭事件屬財產權訴訟或屬非財產權訴訟,牽涉訟爭事件起訴前應否經法院調解、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如小額、簡易或通常程序)、得否提起第三審上訴、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應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實務上酌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擔保金額之標準 ,影響當事人權利甚鉅 。惟於92年9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施行前 ,關於訴訟費用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計算徵收規定於民事訴訟費用法,而非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內,常遭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所忽略;且實務見解咸認法院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核定係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因法律並無得提起抗告之明文規定,則下級審法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因當事人無法依抗告程序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之計算徵收尋求救濟,致無法透過審級制度,針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計徵等議題獲取共識,此部分討論向不受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所重視。
嗣於92年9月1日修正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第1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此際,實務上對於前開規定之抗告範圍,先掀起一陣討論熱潮,即就抗告範圍究係指:「僅就法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或「就法院『訴訟標的金額』及『訴訟價額之核定』,均得抗告」 ? 當事人得否就「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 ?另就得提起抗告之當事人,僅限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用之一造,始得提起抗告」,或「當事人兩造,均得提起抗告」 ?均迭引起實務界廣大討論。自此,實務界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計算徵收等實務引發問題之討論,方興未艾。
筆者在地方法院擔任民事庭法官期間,所屬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採取民事審查制度,即由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先就訴訟之程序及兩造爭點等事項進行審查,審查程序結束後,再將案件分給民事庭法官審理,民事庭法官於收案前,兩造就裁判費用部分已由審查庭核定,並繳交完畢,民事庭法官於進行審理時,常因未再次檢視民事審查庭裁判費徵收是否正確,嗣一審判決,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再命原告補繳起訴費用差額 ,或當事人提起上訴,未繳交正確之上訴費用,再由上訴審法院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差額 ,而造成審判程序之延宕,並影響當事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茲舉例言之,出租人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起訴請求返還租賃物,依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見解,此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惟地方法院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以租金總額為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計算裁判費用(以下除特別標明為美金或日元者外,均為新台幣)17,335元 ,而非以租賃物之價值為訴訟標的價額,而本件經核算土地價值120,812,000元,應課徵裁判費1,052,314元,與原告預期僅應繳裁判費17,335元,差距高達逾百萬元,於此事件中,倘一審法院能正確的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核定訴訟費用,原告當會慎重考量訴訟所需支出之龐大訴訟費用,而再次思考是否逕行提起訴訟,或使用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而不致於對當事人造成程序突襲。又本件一審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提起上訴,一審法院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上訴人即被告繳交上訴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即被告認一審法院核定金額過高,提起抗告,二審法院認原審法院核定上訴裁判費錯誤,雖駁回上訴人之抗告,惟另裁定命上訴人補繳上訴費用差額1,552,469元。嗣上訴人依法院前開裁定補繳上訴費用差額後,法院再命一審原告即被上訴人補繳起訴費用差額1,034,979元 ,僅因一審法院未正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造成訴訟延宕,浪費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造成司法資源浪費,亦對當事人造成訴訟拖延之突襲,足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與訴訟費用計徵對審判實務之重要性,絕不可輕忽。
本文乃嘗試針對民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計徵之重要問題,闡述基礎理論,並依法條編排順序,擇實務運作重要或較容易忽略之錯誤,整理最高法院裁判、決議等相關實務見解,並參考國內外學說見解,綜合比較其利弊得失,探求相關規定之立法目的、體系關聯,運用法學方法論,類推適用現行法規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標準,以期建立可預測性之訴訟費用法體系,並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及訴訟費用徵收相關爭議,提出自己見解,供審判實務之參考。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民事類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31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