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 前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類型計有法官之「自行迴避」(第17條)、案件當事人之「聲請迴避」(第18條)、法院院長之「依職權裁定迴避」(第24條)。審判實務上尚有法院院長之「同意迴避」,亦即,法官雖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但自認有其他偏頗或偏頗之虞的情形,得以簽呈簽請法院院長以行政監督權批准將案件改分其他法官承辦 。制度設計上,就自行迴避的原因,難免有未臻周全的遺憾,對於院長「同意迴避」的程序,亦不免經不起「法官法定原則」及現行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的檢驗,但整體而言,因有第18條第2款得以「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之概括條款存在,用以補充制度設計之不濟,希望透過實務的判解,確保制度的運行與時俱進,切合需求。
但於實務的實踐上,當事人聲請迴避成功的例子非常之少,合法的聲請,幾乎必遭到無理由駁回。究其原因,可能在於「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的「審查標準」過於嚴苛,亦可能在於「審查主體」之裁定法官,對形成准駁的事證掌握度不夠,以致裁定理由過於空洞模糊,及法官對於裁准結果的想像,過於個人導向,導致裁准意願低落。因裁准迴避,須指摘承審法官偏頗或有偏頗之虞,不適合參與審判,裁定內容相當個人化及針對性,難免引起承審法官不悅,傷害同事間情誼,造成職場關係緊張;另方面,裁准迴避法官亦有可能於案件重新分配後,受理該案,倘該案案情相對繁雜,基於工作勞逸的考量,裁准迴避法官無可避免地自陷增加工作負擔的窘境 。後者所帶來工作質量及工作情緒不利益的考量,非常有可能影響審查主體對准駁或寬或嚴的解釋。有時,聲請迴避所指摘的事項,亦足以引起被聲請法官感覺受屈辱,因而對聲請一造產生負面的偏見,倘迴避聲請遭駁回,由被聲請法官續審,聲請一造將可能承受訴訟上的不利益,更是不言可喻 。案件上訴後,當事人以法官存有偏頗請求救濟者,於我國實務亦屬罕見。無偏頗法院審判機制於我國應如何維護與保障,的確是個問題。
基此,本文以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為中心,將迴避制度拉回其源頭,自公正審判、無偏頗法院的理念出發,參考國際公約、國際組織、國外審判實務的見解,對現行以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的實務運作情形提出檢討,針對前述的「審查標準」、「審查程序」、「審查主體」作出可行的解決之道,期使降低法官對於裁定准許之「個人化」、「針對性」的顧慮。下文「第二章、我國刑事案件聲請迴避制度運作現況」將先回顧歷年聲請迴避案件的統計分析,說明實務上聲請迴避制度運作形同「名存實亡」的現象與成因。接著在「第三章、公正審判與法官迴避」,介紹公正審判的理論與價值效益,說明法官迴避應緊扣公正審判之概念來理解,也與審判獨立的內部獨立密不可分。「第四章、法官迴避之審查程序與標準」則從比較法出發,考察法官迴避的審查主體、程序與操作基準。有了以上的基礎後,在「第五章、我國實務及個案見解之檢討」回顧我國的重要個案,討論其迴避問題。最後則是結論。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刑事類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16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