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壹章 序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護理人員,可說接觸病患及其家屬時間最長,廣泛照護病患每一細節的醫事人員。被賦予之工作質量,也幾乎為各類醫事人員之首。因此,向來有「白衣天使」之美稱。然目前我國護理人員除其待遇福利仍屬偏低外,在法律制度上,規範亦有不週。在護理人員業務與義務範圍方面,規定更是殊欠明確。雖護理人員法第4章「業務與義務」定有第24條至第28條等短短5條條文。但護理人員實際上負擔之重責,遠遠超過該等條文之範圍。舉例而言,筆者承辦某護理人員被訴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其被訴導致被害人重傷害之過失行為,是對於產房機器設備之完整堪用與否未盡注意義務,使醫師欲使用時無法即刻取得,致延誤甫產出嬰兒之急救,使該嬰兒受有缺氧性腦病變之不治、重大難治傷害 ,家屬對相關醫事人員陸續提出民刑告訴 ,纏訟10餘年 。然一般機關團體,對於器材設備之堪用與否,多由工務、總務、機材等部門人員負責,普通民眾對於此點恐亦如此認知。但在該案中,護理人員所屬醫院,及法院囑託之鑑定機關,竟均一致認為應屬於當時值班護理人員之責任,該案民事判決同此認定。嗣經檢察官據醫院、鑑定機關之醫療專業、臨床見解,與民事法院之認定,對該等護理人員提起公訴,筆者承審。本案最後雖係以修復式正義,相當程度的弭平醫病雙方之爭執。然本案起訴之初,甲、乙係否認犯罪。並辯稱「確認產房內各種儀器、設施、器材之數量、內容、功能是否齊備堪用」應屬醫院行政單位之義務,而非護理人員必須負責之範圍。固然此一抗辯,未獲法院、檢察官之認同,且經一審蒞庭檢察官曉諭之後,甲、乙二人亦承認犯罪,法院根據卷內其他證據資料,也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 。但此亦令筆者思索,我國司法實務、醫療臨床所認護理人員之業務範圍與義務,究竟含括哪些事項 ?又在研究過程中,發覺部分護理人員因其身分、執行職務之場域較為特殊,例如專科護理師、學校護理人員、監所護理人員,其執行業務遭遇的問題多於一般醫療院所的護理人員。專科護理師方面,因其等曾受進階護理訓練,雖非醫師,但竟被要求執行醫師方能親自為之的「核心醫療行為」,此不僅陷專科護理師於違反醫師法之風險,也嚴重損害病患之權益。故本研究也深入分析專科護理師之源起、執業現況及含義不明的醫療輔助行為與醫師法的關係。後二者則其執業場域資源與支援均不如醫療院所健全,執行職務時一般也無醫師在旁指示,遇有病患緊急情況時,該等護理人員肩負之重擔遠非一般醫療院所內之護理人員可比。甚至在監所,因其主要之醫護服務需求者(即受刑人、收容人)之自由本受拘束,率爾使其離開監所就醫又怕產生弊端,是如何在兼顧收容目的之前提下提供充分之照護,以及在病患緊急情況下能正確判斷、及時送醫,更是值得關注的議題,是本研究亦淺論學校護理人員之執業特性、監所收容人之醫療人權、旁及二者護理人員之困境。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刑事類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50
授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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