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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刑事類第5篇:從我國殺人罪審判實務的量刑因子分析─論性別對科刑的影響

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刑事類第5篇:從我國殺人罪審判實務的量刑因子分析─論性別對科刑的影響

  • 統一編號GPN:1010403103
  • 出版日期:2015/12
  • 作/編/譯者:司法院
  • 語言:中文
  • 頁數:150
  • 裝訂:平裝
  • ISBN/ISSN:9789860473964
  • 出版單位:司法院
  • 開數:A5
  • 版次:初版
  • 價格:定價$1235


書籍介紹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及目的
量刑是法官在調查犯罪事實後所為裁量權的行使,而刑罰目的是整個量刑過程的最上位概念,量刑不是任由法官恣意決定的黑箱作業,而是必須受到一般法律原則的拘束,並經得起當時社會輿論的檢驗才可。所以什麼事項是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可以影響刑度,除了法定的量刑事項外,當然須隨著時代的需求而改變,而這個改變的選項也必然是圍繞著「人」才有意義。
從事刑事一、二審之審判工作已逾18年之時間,在無數次判決書的製作中,主文欄內的宣告刑(包括定應執行刑)始終都是最後留下的欄位,或許有人會質疑如殺人或妨害性自主罪等重罪之合議案件,不是在合議庭評議時已就宣告刑之刑度有所評議了,為何還會留到最後才填寫上去?實乃因為刑事判決無非就是「慎刑」。「慎刑」一詞看似簡單,實則包涵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及刑罰之裁量,而罪刑是否相當更關係到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然量刑不是個數學一加一的問題,也不是哲學邏輯的思考,更不是寫作文功力的展現,要如何讓法官心中那把量刑的「尺」,可以清楚無誤的將「尺」中的每一公分正確標畫出,並避免不同法官間所標畫出的每一公分都是長度不同的一公分,這確實是一個難題,故有學者曾說「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多難」,但這只是學者的比喻而已,職司審判實務的法官總不能一句量刑很難,就可以不去面對繁複的量刑問題,尤其是個案量刑審酌事項深度及廣度的判斷。且這2、3年來有關量刑的議題屢屢引發媒體及民眾的議論,傳播媒體及名嘴們幾無例外的認定,只要法官的判決刑度「數字」太低不符人民的期望,就認為法官失職,「恐龍法官」、「奶嘴法官」之罵名隨之而起,甚者更有號召民眾包圍司法院抗議之舉動,在「民粹主義(penal populism)」下,一時之間好像「量刑」與「正義」劃上等號,致使「正義」與「國民情感」儼然成為法官量刑時應考量的非法定因素之一。在「量刑」議題發酵下,筆者也不時深思自己以往是否也忽略了這個領域;或是明知而猶一意孤行。「量刑」的真實面貌果如外界所說,只是法官在司法高權下所為的片面獨斷裁量嗎?量刑的本質、目的到底是單純針對本案受審之被告即可,抑或是更須兼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應報情感滿足?甚或是達到社會大眾民粹主義下普遍可以接受之程度?行筆至此,筆者不禁感嘆「人生真的很難」。
刑事公正審判向來係透過二個手段以達到最終的一個目的,其中二個手段分別為程序正義與直接審理,而所要達到之目的則為真實發現下的實體公平。法庭內審判者依法定程序進行爭點及證據的調查,雖說是審判的核心,但法庭外的一般社會大眾實無從參與體驗,最後只能透過媒體的片面報導來評斷法官所為的判決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其中最快速廉價的直接評斷標準就是以「數字」、「無期徒刑、死刑」等文字所顯現的「量刑」,量刑結果如不符合人民心中的量刑期待,司法的信譽立刻面臨挑戰,個案正義的真實,末了竟只剩由「數字」連結而來的漫罵。由此可見「量刑」不僅是法官審判工作「核心中之核心」,更須接受充斥著「不確定正義概念」及「浮動法律認知情感」內容下之大眾自我「量刑」標準的檢驗,而這個檢驗區塊更是不允許法官以「審判獨立」不容侵犯之說詞加以脫免。我國刑事實體法雖賦予法官範圍甚廣的刑罰裁量權,然仍缺乏具體可循之量刑標準 ,目前實務上的量刑方法,仍以經驗量刑法為主,致衍生刑事審判實務上之量刑歧異問題及各界對法官量刑過輕之諸多批判 。近來特別是針對酒駕案件法官量刑「輕判」之問題,立法院更是在民意驅使下直接透過修法之方式,將酒駕法定刑主刑之種類完全排除拘役及罰金刑,迫使法官只能在處斷刑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2月以上2年以下為宣告刑之裁量,立法機關以修法之方式限制法官「量刑」裁量之種類及空間,無異是對法官量刑標準歧異的警示 。再者,司法院之所以在各法院設置原住民專庭,同樣亦是希望法官能透過對原住民的特殊生活習慣與文化的了解,而能做出符合一般原住民均認同的量刑判斷。因此,如何建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現況的量刑制度,縮減法官間的量刑歧異,使量刑趨於公平化、合理化、透明化及個別化,以加強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已成為我國現階段司法改革無可迴避的最重要課題。
日本刑法學者團籐重光曾言:「量刑理論為刑罰理論之縮圖」
,刑之量定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除關乎公平正義之實現外,更為國家行使刑罰權之目的能否達成及司法能否獲得人民信賴之關鍵所在。然科刑得當,誠非易事,其間包括法官因素、被告因素、被害人因素、社會輿論及外來干涉等複雜因素,且每一因素背後的深度及廣度判斷,更是導致科刑不一之諸多原因。量刑妥適乃司法正義之重要表徵,司法院為解決法官量刑是否妥適所引發之爭議,乃於100年2月中旬成立「量刑研究分析小組」,透過編碼表的建立及量刑參考表焦點團體會議之召開,經由統計途逕建立完整的「量刑資訊系統」 ,除可在量的方面,提供法官相似案類量刑統計參考資訊(如:平均刑度、最低刑度、最高刑度、標準差等)外,更可在質的方面,提供相似條件案例搜尋,協助法官克服量刑歧異問題,以達成量刑公平的目標。在此模式下,量刑資訊系統成為「法官有用的僕人,而非決定個案量刑的主人」 。筆者有幸多次參與由刑事廳所召集之建立編碼表、量刑參考表焦點團體會議及科刑資料之調查與量刑辯論焦點團體會議,經由會議中的討論,再印證審判實務的實際量刑判斷因子,筆者發現除「法定量刑因子」外,實另有眾多之「非法定量刑因子(素)」牽引著法官們所為的量刑判斷。因此筆者即在某次會議中提出「科刑資料之調查與量刑審酌」資料供與會者參考(如附件壹),該次會議中學者台大教授李茂生針對「非法定量刑因子(素)」則提出仍需建立量刑理論的架構及充足的量刑辯論,最好還是有明確的修法會比較有依循的根據。
學者Pollak(1950)出版之「女性犯罪」一書(The Criminality of the Women)中,特別指出女性犯罪具有隱密之特性,較不易被發現、起訴與判刑,其與一般社會人士(含刑事司法執法人員)對女性抱持關懷、同情之社會期待密切相關 ;再者法官在量刑時,可能因個人之年齡、性別、教育背景、被害經驗、價值觀、品行、甚至心情之變化,而做出迴異之判決。例如…女性法官在妨害風化及妨害家庭之案件中,往往有量刑較重之情形;…。當然,倘被告為女性、接受高等教育,並於事後悔悟,則較不易受到過重之量刑 。又筆者在大學時期系上某位教授在論述量刑時,曾以一比諭來說明量刑是如何的不客觀,教授說:「通姦案件審理時法庭上坐著男性法官,而庭下走進來的被告是一位年輕貌美的女子
,告訴人則是一位年過半百的婦人,法官在案件尚未開始審理前因見被告之美貌,其心中早已先入為主的想好了如何為被告開脫的理由;反之若法庭上所坐的是一女性法官,結果當然是不同的」
。教授此話一出,課堂上立刻引起學生的譁然,男同學、女同學各有不同的論調及見解,而這群男同學、女同學現已有不少人是坐在法庭上職司審判工作。另在審判實務的量刑調查上亦認法官之性別確實也會影響判決之量刑,並列入量刑因子調查選項內 。由上開論述可見「性別」在案件的審理及量刑中,不可諱言的確實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適司法院為辦理103年度研究發展計畫,所檢送之研究發展項目調查表研究項目刑事類欄內,列有「國內有關某種犯罪(例如: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兩性量刑是否存在差異及其差異原因之實證研究」,筆者認機不可失乃決定選擇此研究項目,其中殺人罪因主刑之種類包括有「死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不論是總則或分則加重在死刑及無期刑部分均不得加重,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加重)」,不僅是主刑選擇的種類範圍最廣,且在我國經判處死刑及無期徒刑者,縱被告及檢察官均未提起上訴,法院仍須依職權送上訴,從而在殺人罪個案的量刑裁量論述上更可以顯現各審級法官彼此間量刑思考的深度、廣度及最終所表現出來的歧異。且媒體及社會大眾對矚目之殺人案件均投以高度之關切,包括廢死及反廢死者更是壁壘分明。故筆者擬以「從我國殺人罪審判實務的量刑因子分析-論性別對科刑的影響」為題,期望能投石問路,將刑法第57條所定「並審酌一切情狀」中屬「非法定量刑因子(素)」之科刑基準「性別」,利用實證研究之方法,從中尋出一個量刑理論的架構,再輔以其他同屬非法定量刑因子(素)科刑基準(如年齡、身分、學歷、職業、媒體報導等)之說明,期能對將來法庭中量刑辯論的調查有所助益。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刑事類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5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