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緒論
「人民參與審判」一詞,隱含了「目前的司法審判者並非人民」的前提。因為只有在審判者並非人民,或是審判者已經與人民異化,而與人民利益相衝突時,才有強調「人民」參與審判的必要。
但是,以我國目前專業法官產生的制度來看,絕大多數的法官都是由國家以公開考試的方式從一般人民中選拔而出,既不是由皇帝、國王或特定的政黨指派,也從未排斥特定階級、族群的人擔任法官。換言之,不論參與考試者屬於何種性別、種族、社會階層、其家境如何、信仰何種宗教、懷抱何種政治立場,只要符合一定的學歷資格並通過考試、訓練合格,就可以擔任法官。因此,理論上來說,只要能維持教育與考訓制度的公平性,任何人民都有機會取得法官資格,從事審判工作。而實際擔任法官者,也未與一般人民與大眾傳播媒體隔絕,其等行為不但與社會大眾受到同樣的法律規範,每年必須按時納稅,男子屆齡應服兵役,並無特權可言,且每逢選舉時也是依照其個人對於政黨、候選人及政見的好惡,秘密地投出自己的一票,與一般人民並無二致。因此我們可以明確地說,我國的「法官」不僅來自「人民」,其本身也是「人民」。法官不屬於特定階級,其依照民意代表組成的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執行職務,理論上就是在執行多數民意,並非代表特定個人、階級或黨派的利益,因此「法官」與「人民」兩者之間並無截然對立或利益衝突的情形存在。此與十七世紀的英國,法官係由國王選派,法官傾向維護皇室貴族的利益,人民陪審團有抗衡王權的作用 ;及美國獨立前夕,殖民地政府為維護苛稅及控制利益,以司法審判壓制不服從人民,法官代表殖民政府的利益,陪審團因而與之對抗 ,「法官」與「人民」兩者互相衝突的時代背景已有不同。是以,此時特別強調「人民」參與審判,不免令人有時空錯置之感。
然而,現時毋須強調「人民」參與審判,並不代表我國沒有使不具法律專業的民眾參與審判的必要。
一般民眾參與審判的必要性可以從我國司法審判遭遇的困境說起。當今我國司法審判面臨的最大困境主要來自民意信任度的低落 。由於大多數人民並無涉訟經驗,即使有訴訟經驗的人,對於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亦屬一知半解,所以民眾對於司法審判的印象主要來自大眾傳播媒體的報導及網路小眾媒體的耳語傳播。而綜觀媒體輿論對於法官的批評,則多半集中在「法官判決與社會民意、常理脫節」及「法官權力的濫用、怠惰及腐敗」等問題上。當然,司法界或許在個別判決中存在上開問題,事實上亦確實有法官貪污違法的特例出現,但部分媒體輿論卻將之渲染誇大,形塑為司法內部的普遍狀況,動輒對法官冠以「恐龍」、「奶嘴」的稱號,以便化身為正義代言人而譁眾取寵。再加上政黨競爭的激烈化與惡質化,部分政黨於所屬從政黨員涉案時,亦有透過媒體貶損司法形象以維護自身政黨利益及攫取支持者同情的現象發生。司法形象一再地在傳播媒體上遭到踐踏的結果,就是在一般民眾心中逐漸烙印出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及貪污腐化的刻板印象,至此已難期待司法機關依靠自己單方面的努力去扭轉民意對司法的信任度。為了打破傳播媒體對於司法形象塑造權的壟斷,讓一般民眾直接參與審判,親身經歷審理、評議及判決的過程,確實不失為一個改變民眾對司法觀感的方式。
當然,新聞媒體也不可能僅憑一、兩個個案就可以捲起民意的千層波濤。除了打破傳播媒體對司法形象形塑權的壟斷外,解決司法體系長久以來的結構問題,亦須同步進行。由於我國實任法官受到憲法規定終身職的保障,無任期限制,久居其位的結果,漸漸形成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再加上成文法的剛性瑕疵及判例自我約束的效力,使法官的判決不易受到民意思潮改變的影響。又因為憲法對法官獨立審判的保障,強化了法官的自主意識,在內部節制機制有限、法官對於權力的運用僅能仰賴個人修為的情況下,亦難以防止法官恣意與濫權的情形出現。因此,從調和法官終身職保障所形成的體系僵化、成文法的剛性瑕疵及制衡法官權力的角度來看,亦有必要引進非以法律為專業的一般民眾參與審判。
綜合以上論述可知,「人民參與審判」一詞在我國的時代意涵,應著重在打破大眾傳播媒體對司法形象塑造權的壟斷,調和法官群體的封閉性,設法以多元進用法官的方式,防止終身職法官的思考僵化及權力腐化,而毋須再強調「人民對抗執政者的壓迫」。換言之,法官既然都來自人民,法官也不代表行政機關或執政的政黨,故已毋須強調「法官」與「人民」的對立性,而不妨在引進一般人民參與審判後,將僅參與個案審判的人民視為「任務型」的「非專業法官」或「專案法官」,而使之與「終身職」的「專業法官」在個別案件的審判中一同分享權力與責任,以兼顧主流民意的動向、社會觀念的變化、強化權力的制衡監督及維持法律適用的整體性及延續性。
基於上開理念,本文因此不再著重於討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形成的歷史背景及所謂的民主原則或國民主權原理,而將從實證的角度探討現今法官判決與社會輿論出現歧異的原因、世界各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形態(包含陪審團制、混合法庭制及平民治安官制)及其運作情形、該等制度與該國採用之刑事訴訟模式間的關係、各種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在我國實施的可行性,並就司法院「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內容評析我國審議中的人民觀審制度,及提出相關立法上的建議。
此外,由於民事陪審團或其他人民參與民事審判的制度在世界各國尚屬少見,且我國的「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的適用對象亦僅限於刑事審判的部分,為避免陳述過於龐雜,故本文將專注於討論刑事審判程序中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而將民事部分的相關制度予以排除。又在英國歷史上曾經出現 、而美國現時仍然存在的「大陪審團制」(Grand Jury),其主要功能係在審查檢察官可否起訴特定案件,因為其不屬於法院的審判程序,故也排除在本文的研究範圍之外,合先敘明。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1輯,刑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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