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摘要
司法制度係為保障人民權益而存在,且法院為實踐此一目的之場域,係解決紛爭、發現真實、對犯罪行為人論罪科刑之機關。法院基於此等特性,有別於其他政府機關,在法庭活動實務上,時有發生被告或旁聽者在法庭內謾罵、咆哮、爭吵等擾亂法庭秩序之行為,甚有攜帶刀械、硫酸等危險物品進入法院,而危急司法人員及一般人民之生命、身體安全。此等擾亂法庭秩序之行為,除導致法庭安全出現危機外,亦直接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使司法制度無法有效實施。是為使人民之權益得透過司法制度獲得保障,並維護人民之生命、身體安全,健全我國法庭秩序維護制度,包含法院安全維護措施之建構及確保法庭秩序維護權得以有效行使,實為重要。
法庭秩序維護權於憲法上之理論基礎應係基於司法權及訴訟權而來,而實踐於法律中即係法院組織法第七章等相關規定,然在刑事處罰之手段上,不論係規範之本身或目前實務上對於構成要件之解釋,均過於嚴格,導致實務上適用該刑罰之案例甚少,相關案件之無罪判決比例亦偏高,實有檢討之必要。
美國法庭秩序維護制度發展甚早,起源於英國。英國於西元12世紀即制訂藐視法庭相關規範,並於西元16、17世紀隨移民者,將該制度帶至美國,此即為美國藐視法庭制度之濫觴;而美國直至西元18世紀末美國革命後,始正式繼受英國之普通法,其中即包含藐視法庭相關制度。由此可知,美國為維護其法庭秩序及司法威信,早於西元18世紀末即有藐視法庭制度存在,發展至今,實務上累積甚多可供參考之案例,已形成一套完善之制度,故於探討法庭秩序維護權時,選擇以美國作為比較法之對象,應可得到較高之參考價值,以作為我國未來立法或修法之借鏡。
從預防面來看法庭秩序維護權,法院及法庭之安全措施亦為相當重要之一環,蓋自法院之功能而言,法院除提供公平之審判外,亦應作為和平、安全之訴訟場所,故應自預防風險之概念,建構法院及法庭安全之環境,使當事人能無顧慮的主張權利,且在庭之人能專心的各司其職,以確保國家之刑罰權行使無礙,並可預防有以持槍砲、刀械等激烈手段嚴重侵害法庭秩序之情況發生。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行政類,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60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司法院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司法行政廳
姓名:盧文琦
電話:02-2361-8577-285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