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憲法為保障基本權利,依照權力分立原則,於行政、立法機關之外設置法院,行使司法權以確保公平審判,落實人權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權問題逐漸國際化,人權保障成為普世價值。為發揮人權保障功能與國際保障體系銜接,我國曾簽署聯合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亦於民國98年4月22日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司法作為正義之最後防線,必須掌握人權內涵的變化及國際人權發展之趨勢,方能圓滿達成設置法院公平審判及保障人權之目的。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亦規定:「人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法院得因民主社會之風化、公共秩序或國家安全關係,或於保護當事人私生活有此必要時,或因情形特殊公開審判勢必影響司法而在其認為絕對必要之限度內,禁止新聞界及公眾旁聽審判程序之全部或一部;但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同條第3項第2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二)給予充分之時間及便利,準備答辯並與其選任之辯護人聯絡。」上開公約揭示公開審判原則,強調刑事被告應有就審權及選任辯護人答辯權。
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教授亦曾指出,當前司法機關必須掌握的人權發展趨勢有四 :一、反對生態環境遭受破壞而主張環境權。二、防止個人資料過分透明化而主張隱私權。三、分享國家蒐集之資料而主張知之權利或資訊公開。四、反對國家資源分配違反社會正義而主張社會權。以上均為法院進行審判時,不應忽視的人權議題,在適用法律時,應注意時代發展,避免作出違反時代潮流之裁判。
司法院於102年10月2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0028254號函令修正公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大幅修正95年6月27日公布之「法庭錄音辦法」。尤其修正公布第8條條文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將舊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增加需得「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之限制要件,引起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律師團體於2014年1月9日齊聚司法院表達抗議 ,認為上開條文之修正侵害人民訴訟權、律師辯護權及違反公開審判原則。此等原則與權利都是法院進行公平審判所必須遵守維護者,上開修法是否侵害此等原則或權利,確實有深入研究之必要。
此外,法庭實施錄音、錄影所獲得的資料,應屬政府資訊,其蒐集、利用有無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之必要,亦應一併思考。法庭錄音、錄影資訊存在法庭活動人員之個人資料,交付使用則攸關人性尊嚴、人格權、資訊自決權等基本權之限制,因此法庭錄音、錄影資料之使用同時亦牽涉到前述前司法院長翁岳生提及法院應注意的四個發展趨勢中隱私權及政府資訊公開二個面向。故法庭錄音資料之使用規範絕非是訴訟程序上細節問題,而是彰顯法院對於國際人權發展之掌握程度及立場的重要議題。
針對公民團體與律師界之反彈,司法院在103年10月24日召開第155次院會,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為因應。本案修法緣由係鑑於法庭錄音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並具輔助筆錄製作之功能,且法庭錄音內容含有所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錄音資料(含聲紋),涉及人格權之保障。為增進司法品質與效能,提升司法公信力,並兼顧訴訟當事人及在庭活動之人之權益,故直接修正有關法庭錄音之規定,俾資周延。由此可知,法庭錄音、錄影資料之使用確實為重大司法議題,也是撰寫本研究之主要動機。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釐清法庭錄音、錄影資料之性質、使用規範及相關爭議之解決方式,希望對於相關修法有所助益,以落實保障人權、維護公平審判之憲法價值。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行政類,
- 附件:錄影帶
- 頁/張/片數: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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