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一、前言
隨著司法與政治的緊密結合,以及傳播科技的快速發展,司法對社會的影響及被輿論關注的程度有增無減。在此現象下,除了法官在法庭內的活動被放大看待以外,法官在法庭外的言論也逐漸受到重視。
我國「法官法」於100年7月6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41401號令制定公布,依其第13條第2項之授權,司法院於101年1月5日以院台廳司一字第1010000646號令訂定發布「法官倫理規範」。而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者,不在此限。」,此即為我國限制法官「司法外陳述」(extra-judicial statement,亦有稱為「司法言論」或「法庭外陳述」 )之規範依據。
雖然有論者認為,許多國家限制法官司法外陳述之規範內容大同小異 ,但過去的研究告訴我們,各國對於法官司法外陳述之限制,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絕對標準,而是因地制宜的政策選擇 。即使在同個國家中,也會隨著歷史演變而出現不同的內涵,例如英國早期期待法官言論上有所限制是因為「天機不可洩漏」,後來則演變成對「公平審判」、「禁止預斷」的要求 。
因此,在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的解釋適用上,應從其理論基礎及立法背景出發。在理論基礎上,本文發現此處涉及的是法官言論自由與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之平衡,而人民對「法官一體」的抽象信賴並不足以成為限制法官言論自由之理由。在立法背景上,本文發現法官法制定過程中有一個立法精神上的轉變,其主要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司法獨立之改革成果,並追求司法的民主可問責性。
本文認為應從這樣的理論基礎及立法背景出發,謹慎解釋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在立法理由上已明文參考班加羅準則2.4及ABA法典2.10(A),惟其概念並不一致,應掌握其核心概念並避免擴張解釋。此外,應搭配迴避事由的解釋,在避免侵害法官言論自由時,兼顧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於條文所未規範之部分,應由法官社群內及與其他社群間透過思辨、對話之方式,形成符合未來我國司法發展需要之倫理內涵。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司法研究年報,第32輯,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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