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18條規定,締約國提出初次報告後,至少每4年提出定期報告;我國前於2009年、2013年提出CEDAW初次及第2次國家報告,乃賡續於2017年提出第3次國家報告。
依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訂《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在此向國際審查委員會提出我國落實CEDAW之第3次國家報告,包含共同核心文件及條約專要文件。由於我國2016年4月提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業依聯合國規範就共同核心文件應涵蓋之內容提出完整資料。鑒於共同核心文件為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共同部分,爰CEDAW第3次國家報告之共同核心文件係以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共同核心文件為基礎,進行資料更新至2016年;在條約專要文件部分,則依CEDAW各條文及第2次國家報告以來新增之第29至34號一般性建議,敘明2013年至2016年間我國各領域婦女人權之現況,為落實CEDAW所制(訂)定之法令、行政措施,並佐以相關統計資料呈現執行情形。針對CEDAW第2次國家報告總結意見與建議之落實情況,我國採融入各條文之方式,說明已採取哪些措施來解決相關問題,以及我國當前所面臨的困境和難題,另於該頁下方插入註腳,並於報告後附回應對照表,以利索引。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係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邀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專家學者與非政府組織共同監督及協助中央政府機關形成初稿,並經過密集的共同討論、召開民間團體座談會及公聽會等方式,廣泛收集、納入各界意見後完成。
期望透過第3次國家報告讓國際審查委員會瞭解,我國在兩次報告期間對推動婦女人權保障各面向所做出的特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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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性別平等,CEDAW,國際公約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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