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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的法

社會中的法

  • ISBN/ISSN:9789571199511
  • 出版單位:國家教育研究院
  • 開數:A5
  • 版次:三版
  • 價格:定價$600


書籍介紹

本書指出,法律是一個自我再製的系統,自己製造出其固有的諸元素與結構。這樣的系統在運作上具有封閉性,它是以「法/不法」這組二元符碼進行運作,並且採用條件式的綱要,這些綱要使得法律系統能夠清楚將自我指涉與異己指涉區分開來。這樣的條件綱要一方面為法律帶來了穩定性,另一方面也使法律保持著學習能力,能夠在面對新型態的爭議案件時,創造出新的規範。法律系統因而是一個不斷演化的系統,而且保持認知上的開放性,經由憲法、所有權與契約這些機制,而與政治系統、經濟系統進行「結構耦合」,相互激擾,共同演化。

目次

導論 法的社會學觀察
譯者致謝
前言
第一章 關於法理論之起點
第二章 法律系統之運作上封閉性
第三章 法律之功能
第四章 符碼化與綱要化
第五章 正義作為偶連性公式
第六章 法律之演化
第七章 法院在法律系統中的地位
第八章 法律論證
第九章 政治與法律
第十章 結構耦合
第十一章 法律系統的自我描述
第十二章 全社會及其法律
注釋
譯名對照表

編/著/譯者簡介

作者簡介
尼可拉斯.魯曼(Niklas Luhmann, 1927-1998)
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最重要的社會學家,與哈伯瑪斯間激烈的論戰影響了德國社會學的發展方向,自1969年獲得畢勒菲德大學社會學教席後,他嘗試發展一套新的社會理論。1984年所出版的《社會系統論》一書奠定了他在社會學界不可撼動的地位,在其中他以「自我再製」此一革命性的概念來重構社會學的系統理論。接著他開始透過描述各個不同功能系統,來為全社會理論的提出做準備,完成了《社會中的經濟》、《社會中的宗教》、《社會中的藝術》等著作,並在生命終了前完成了他的承諾《社會的社會》一書。整體的著作繁多,至少有59本專著以及兩百多篇文章。
譯者簡介
李君韜
東海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譯有卡爾‧施密特《憲法的守護者》。

序言/導讀

就專業分類的角度而言,底下這份文本可以被解讀為法社會學──但這裡所說的法社會學,同時具有一種更為廣泛的、以及一種更為狹隘的意 義。這份文本所處的脈絡,是一門關於全社會的理論,而不是一種被限定在特定部分上的、為社會學的各個部門、或者個別課程賦予了名稱的社會學各論。沒有人會 去爭執,法律在全社會當中佔據了重要的地位。也就是說,全社會理論必須要關照全社會的法律。由於法律的各種具有高度要求的形態,都是存在於全社會,也只能 出現在全社會中,因而,上述說法適用於整個法律的語意學,一直到最細微的枝節,也適用於每項在法律當中被做成的決定──即便這些決定只涉及到,要對各種可 以被販賣的蘋果的直徑,進行度量,或者對各類啤酒的成分進行標示。沒有任何一項奧秘,或者任何一種異狀,可以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被排除在社會學的相關領域之 外。這樣的選擇,必須完全託付給社會學理論。   這肯定意味著某種很不一樣的事情。當我們在下面的論述中,選擇了那種對全社會(這全社會被認為是一個廣袤的、包含了所有社會性事物的 系統)的指稱來作為指涉時,這樣的作法,相較於制度論、行動理論、專業社會學等各種進路而言,其實隱含了某種限縮。所謂限縮的意思,並不是說,不允許採用 那些具有其他來歷的概念;但是,這些概念應該被分派到什麼位置上,則應該託付給全社會理論。諸多概念(例如:運作上的封閉性、功能、符碼化/綱要化、功能 分化、結構耦合、自我描述、演化等等)之所以被選用,是因為它們同樣也能夠被運用在現代社會的其他功能領域中。如果我們進行了這種整體性的嘗試,而將諸多 抽象概念運用到各種極度不同的事物領域中──例如政治與宗教、科學與教育、經濟與法律──那麼,我們不免會推論道,在不同事物中的這種一致性,絕非偶然, 而且這種一致性反而道出了某些關於現代社會特質的事情;之所以如此,正好是因為這樣的診斷並非推演自法律的「本質」,或者其他任何一種「本質」。   一旦我們將這項證明目標放在眼前,那麼,以下那些針對以法律為導向的溝通所進行的探究,就可以被理解為一種對全社會的執行。因而,這 些探究總是預設了兩種系統指涉:法律系統與全社會系統,即便在某些地方我們沒有明白說出這件事。藉著這種取向,它們可以銜接上那些已經出版的、關於經濟以 及關於科學的探究。【1】我還計畫將其它系統也納入探討。   我對法律系統這項主題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我原本計畫,在出版了以演化理論為基礎的法社會學論著(這種法社會學理論,雖然必 須以系統論的討論角度作為預設,但卻無法將這些角度充分納入論述中)之後,【2】也平行地將這些研究予以出版。過去一陣子的短期研究機會,特別是在芝加哥 西北大學的法學院以及紐約耶希華大學的卡多佐法學院,為我提供了熟悉普通法思維方式的可能性。我特別感謝美國的同事們給予了這樣的支持。特別是在各次演說 以及研討會的機緣中,各種批評使我獲益良多。針對那尚未完成的、關於法律之「自我再製」的構想所提出的各種批判見解,也影響到了本書對此問題所提出的論證 份量。【3】我希望能夠成功地澄清那些成長速度已經太快的種種誤解。當然,每一門具有鮮明特質的理論,都會引發某種具有充分理論基礎的排斥態度,自不待言。但這個時候,人們應該要想起猶太法律註解的一項特質:將各種歧見帶到一個合適的水平上,並且將它們當作傳統來加以保存,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尼可拉斯.魯曼/畢勒菲德,一九九三年六月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業務參考),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法律社會學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672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國家教育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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