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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第4次國家報告專要文件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華民國第4次國家報告專要文件

  • 統一編號GPN:1011101649
  • 出版日期:2022/11
  • 作/編/譯者: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 語言:中文
  • 頁數:125
  • 裝訂:平裝


書籍介紹

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18條規定,締約國提出初次報告後,至少每4年提出定期報告;我國前於2009年、2013年、2017年提出CEDAW初次至第3次國家報告,乃賡續提出第4次國家報告。
依照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訂《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形式和內容準則彙編》,在此向國際審查委員會提出我國落實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包含共同核心文件及條約專要文件。本專要文件係依CEDAW各實質條文(1-16條)及相關一般性建議,呈現2017年至2020年間我國為落實CEDAW所制(訂)定之法令、行政措施及相關統計資料,並針對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情況加以說明,提出具體措施、推動困難以及未來努力方向。針對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情況,我國採融入各條文之方式,說明已採取哪些措施來解決相關問題,以及我國當前所面臨的困境和難題,另於該頁下方插入註腳,並於報告後附回應對照表,以利索引。
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係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邀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專家學者與非政府組織共同監督及協助中央政府機關形成初稿,並經過密集的共同討論、召開民間團體座談會等方式,廣泛收集、納入各界意見後完成。
期望透過第4次國家報告讓國際審查委員會瞭解,我國對推動婦女人權保障各面向所做出的特別努力。

目次

目錄
第1條1
「性」與「性別」的意義與運用1
第2條2
消除於公、私部門性別歧視之政府機制及救濟管道2
性別暴力防治4
第3條14
保障女性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法律14
促進與保障女性權利的政府機制14
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性別主流化政策15
第4條17
第5條20
消除社會文化和習俗中的性別刻板印象20
改善教育及特定職業性別隔離21
男女平等分擔家庭責任23
改善媒體及廣告中正面、非刻板印象之女性描繪24
推動傳播媒體規範,避免媒體性別歧視25
第6條26
防制人口販運26
禁止兒少性剝削28
成人性交易轉業協助29
第7條31
參政權利之性別平等31
平等參與政府政策制定及擔任公職32
平等參與有關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35
第8條36
女性擔任外交人員或駐外人員之平等權36
女性平等代表政府參與國際會議或國際組織36
第9條39
尊重歸化國籍者平等與自決39
新住民依親簽證、停留及居留權益40
新住民照顧與輔導41
第10條43
落實教育機會實質平等43
鼓勵女性參與教育及研究專業47
促進女性參與運動及體育48
性健康、生殖健康與權利之教育49
懷孕女孩和年輕母親之教育50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52
性別平等教育法53
第11條55
女性勞動參與情形55
消除就業歧視57
平衡家庭與工作相關措施61
外籍女性移工勞動權益保障64
第12條66
消除健康歧視、確保女性實現健康權益66
維護生育健康與性健康權益68
高齡女性健康促進及照顧服務72
第13條73
婦女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73
女性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75
女性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77
第14條79
平權意識、參與決策及社區活動79
生計、財產及經濟機會80
健康及教育方案82
第15條86
取得財產權之平等86
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權86
弱勢女性之法律扶助87
司法工作中落實性別平等89
第16條93
平等締結婚姻93
平等享有子女親權95
女性生育自主權95
夫妻財產制95
保障雙性人及跨性別者權益96
建構友善多元性別之社會環境97
CEDAW第3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回應情形對照表 99

分類 其他詳細資訊
  • 出版品網址(線上版或試閱版):連結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性別平等,女權,國際公約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125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行政院(組改新機關)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姓名:王子葳 電話: 02-3356-7855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