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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十八輯)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十八輯)

書籍介紹

本署曾就90年度起至108年度止分別編纂「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1輯至第17輯,茲就109、110及111等3個年度之具代表性的聲明異議決定書選編為第18輯。除提供執行同仁辦理聲明異議案件參酌查考外,也希望能藉以使社會各界明瞭聲明異議案件之辦理情形與法制現況。

目次

111年度:署聲議字第5號、第14號、第36號、第40號、第42號、第54號、第58號、第78號、第104號、第108號
110年度:署聲議字第8號、第10號、第15號、第16號、第22號、第28號、第51號、第71號、第73號、第123號、第132號、第140號、第142號、第145號、第155號
109年度:署聲議字第3號、第9號、第12號、第17號、第25號、第33號、第44號、第57號、第64號、第85號、第96號

編/著/譯者簡介

行政執行署主要職掌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決定及有關監督、審核、協調、聯繫等事項。
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主要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審議、處理及其協調、聯繫等事項。
由於行政執行機關係新設之執法機關,目的係為實現各機關以行政處分命人民負擔公法上之金錢義務,其與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能否有效落實及健全國家財政稅收等有重要影響。因此,行政執行機關成立之主要目標在建立強力執法之形象,各分署除採取扣押、查封、拍賣義務人之財產,並於符合法定要件時,適時採取限制出境、核發禁止命令禁止義務人過奢華生活、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措施,以落實公權力,增裕國庫收入,培養民眾守法意識。由近年來每年執行徵起金額逐年成長可知,已達成當初修法設立專責行政執行機關之目標。

序言/導讀

為落實憲法第16條對於人民救濟基本權的保障,行政執行法明文規定聲明異議救濟制度。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認行政執行程序有違法不當侵害其權益之虞,藉由提起聲明異議,可使行政執行機關自我審查,倘執行程序未盡妥適,即更正或撤銷相關執行行為,以維護其權益。 我國已遵循聯合國人權保障模式,將重要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包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合稱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等重要核心人權公約,並全面檢討法令內容及行政措施,以符國際人權公約規範。為落實「人權立國」,本署及所屬各執行分署於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時,尤應謹守法令規定與人權公約相關內容,衡酌、兼顧維護民眾權益與實現國家公益,並透過聲明異議程序,積極檢視個案辦理情形,解決相關爭議,保障義務人及利害關係人實體與程序之權益。 本署前曾編纂「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1輯至第17輯,茲就109、110及111等3個年度之具代表性的聲明異議決定書選編為第18輯,編輯體例係就年度及各該聲明異議決定案號,依序排列,除供執行同仁參酌查考外,亦期使社會各界明瞭聲明異議案件之辦理情形與法制現況。 行政執行具有維護公法債權、貫徹國家公權、強化法治教育、發揮法遵功能等各種面向,此均以保障人民權利為中心。期許執行同仁,充分發揮聲明異議制度之功能、落實程序正義,以實現本署公益與關懷之核心價值。

分類
  • 書籍分類 :社會/科學
  • 出版品分類:圖書
  • 主題分類: 法務
  • 施政分類: 法務
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聲明異議、行政執行
  • 附件:無附件
  • 頁/張/片數:342
授權資訊
  • 著作財產權管理機關或擁有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取得授權資訊:聯絡處室: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法制及行政救濟組 電話:02-26336650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