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介紹
為建立金字塔型訴訟架構,及貫徹第三審為嚴格法律審之意旨,不宜過度介入事實之認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規定「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列為469條之1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始可為之。一方面為滿足司法為民的個案救濟,另一方面為發揮終審法院之功能,如何理解469條第6款之適用,值得探討。最高法院之前裁判認為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保護之法益僅以權利與自由為限,不包括利益(含學說上所稱純粹經濟上損失)。但就個案中,公務員假藉公權力行使,故意為違法行為,導致人民受有純粹經濟上損失,實務上有不同意見,認為此情形人民應可請求賠償純粹經濟上損失關於此類問題,學說與實務都有不同的意見,認有值得探討的必要。
目次
一、最高法院111年度民事學術研討會,民事訴訟法律審上訴制度之比較分析-以日本法為中心。
二、最高法院國家賠償法保護法益學術座談會,從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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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詳細資訊
- 適用對象:成人(學術性)
- 關鍵詞:最高法院111年度民事學術研討會、民事訴訟法律審上訴制度之比較分析以日本法為中心、最高法院國家賠償法保護法益學術座談會、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70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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