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文獻檔案的研究是一條漫長且須極度專注的路。」徐國章說。《日治時期律令輯覽》忠實呈現了從始政、內地延長、皇民化時期,日本對於臺灣法院、鴉片、衛生、農漁會、礦業、樟腦、稅制、治安、地方自治、戰時體制等各領域的政策法令變化。「我希望這套書是拋磚引玉,能讓更多學者投入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制研究。」如有更多優秀研究者能產生興趣並投入,相信對於相關文獻的整理編譯與數位化,以及臺日兩地法律制度演變的考據研究必定會有更多成果。
Q:書中律令種類遍及臺灣法政、民生等各領域,根據您的觀察,統治者在什麼領域或情況,會將日本內地法律植入臺灣?而特別針對臺灣制定的法令中,有沒有哪些是比較具有特色呢?
在何種情況下將日本內地法律沿用臺灣,完全是出於統治當局視需要而定,在立法理由當中,常常僅見「基於必要」、「有需要」等字眼,但立法理由中往往未作詳細交代,尚待其他史料或途徑仔細探究。
至於特別針對臺灣而定的法令,可從兩個部份來講:
◆法律
特別針對臺灣的「立法事項(法律事項)」制定法律者,稱為「特為制定的臺灣關係法律」,例如《六三法》期間而言,除了《六三法》、《臺灣陸軍軍法會議法》之外,其餘13項都是屬於臺灣會計、金融或在臺官員、軍人之恩給、遺族扶助金方面的法律,其法律名稱開頭都會有「臺灣」二字,如《臺灣銀行法》、《臺灣總督府特別會計法》、《臺灣事業公債法》等。
◆律令
律令的立法主要是顧及臺灣的人情風俗,且該事項不宜完全適用日本內地的法律而定。有些是參酌臺灣舊慣、舊制來訂立,如:「保甲條例」、「臺灣食鹽專賣規則」;有些是參考仿效日本內地的相關法令來訂立條文,如:「臺灣海港檢疫規則」,係參考日本內地的「海港檢疫法」;也有既不是參酌臺灣舊慣,也不是參考日本內地法令,而是由總督府當局鑑於當時臺灣的局勢,自行「研發」出來的條文規定,如:「匪徒刑罰令」,以及為了減省處置「匪徒刑罰令」罪犯之程序而發布的「本島人及清國人之犯罪預審相關律令」;也有不少律令是在內文中規定適用(或依用、準用)某日本內地的法令,但附有特別規定,如:明治31年律令第8號「民事商事及刑事相關律令」、明治32年律令第3號「臺灣監獄則」。
Q:日本在19世紀的東亞分別有兩個殖民地(臺灣與朝鮮),如果從律令制度觀察,不知在統治政策上可以看出有哪些不同之處嗎?
從名稱來看,臺灣方面的法律全稱為「要於臺灣施行之法令相關法律(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朝鮮法律則將臺灣二字更換為朝鮮而已,法律名稱幾乎相同,而臺灣總督頒布的是「律令」,朝鮮總督發布的則稱為「制令」。
從條文內容來看,朝鮮的法源明顯是仿效臺灣的《三一法》,但不同的是,朝鮮的法源並無有效期限的規定,而臺灣的《三一法》則有,也就是說,臺灣有《六三法》、《三一法》、《法三號》的立法政策轉換,由《六三法》時期的律令原則變遷為《法三號》的勅令原則,而朝鮮則始終是以制令為首,沒有法源修正的變遷。
臺灣和朝鮮這兩處日本殖民地的法制比較研究、包括個別法令在兩地的比較研究,是個非常好的課題。不過,尚需再進行紮實的史料整理和分地研究基礎的累積才行,首要任務還是如何讓國內研究者對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制產生研究興趣而投入,有了對臺灣法制的了解基礎,再進行異地分析比較,相信會激發更多的問題意識,研究內容才能深入而豐富。
Q:您覺得這次《日治時期律令輯覽》的問世,對於哪些領域的研究可能最有助益?
△雖編譯工作道阻且長,不過徐國章老師仍樂於分享許多寶貴經驗
我認為透過這套書,可以知悉臺灣日治時期每一項律令的條文,因為,律令條文就像法律條文一般,是原則性的規定,只是骨幹、是母法,尚須其底下的子法(府令、訓令等)做施行細則的規定,才能夠執行成事。且本書收錄的律令包羅萬象,涵蓋眾多領域,如要做個別領域的研究,如法院、鴉片、衛生、農漁會、礦業、樟腦、稅制、治安、地方自治、戰時體制等等,確實提供了初步法規依據。
另外,就法制史層面而言,這些律令可說是當時日本統治菁英對臺政策的集體智慧結晶,編輯本書時也是按照年分依序排列,從明治二十九年(1895)到昭和二十年(1945),了解到日本是如何逐步地在臺灣建構適合殖民統治的法秩序,這是相當有意思的事。
只要仔細翻閱這套書,讀者應該可以萌生許多問題意識。譬如,統治當局在建構治臺法制的過程當中,除了參酌臺灣舊有習慣或臨機應變、因地制宜制定臺灣特用法令外,也以某些方式將日本內地的一些法律運用於臺灣,包括在日本內地法律中以條文規定該法適用於臺灣及其他外地,或公布「施行勅令」,指定某項內地法律施行於臺灣,以及於律令中規定依用、適用或準用日本內地某項法律或其部分條文,或參考(仿照)某項日本內地法律而作成律令案發布。即使在文本內無法直接得知日本政權在何種情況下、以何種方式將日本內地法律植入臺灣,以及了解這些方式間的差異何在,不過,這反而都是未來值得進一步探究的問題,我相信本書也提供了不少線索,可有待後進學者去挖掘、探索。
此外,前面也提過日本內地法律在臺灣的運用,牽涉到日治時期臺灣法制的分期問題,即所謂的先「以律令為原則的時期」、後「以勅令為原則的時期」。這是當時統治者制定六三法系列法律時政策上的設定和期許,然而現實面又是如何?或許閱讀過本套書全部的律令內容後,對於這樣的分期,會有一番省思而提出更細緻的看法。
小結:希望《日治時期律令輯覽》能成為開啟研究大門的第一把鑰匙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致力於總督府文件保存、推廣,圖為館長張鴻銘與編譯者徐國章合影
我是念日文出身的,只不過當時是研究日本憲法,後來再修習法理學、憲法學、刑法總則、行政法等課程,才因而逐步了解各種法律內容。此外,編輯律令的過程中需要處理許多繁瑣的作業,例如文獻整理、臺日網站上作中、日文名詞比對、法律專有名詞校訂等等,法律校訂方面,十分感謝中研院曾文亮老師的審訂,不過文獻整理的對照工作,我仍需花費許多時間去探究、一步步堆疊起來,畢竟許多史料經過這麼長的歲月,保存上仍有所殘缺,要再確認我編譯後的字彙用語是否符合當時文書的內容語意,還需要額外查閱許多參考資料進行佐證。
臺灣日治時期的法制研究,縱然目前有些許的成果,然而,仍有很大的開發空間。我個人認為,除了研究論文和史料數位化外,基礎史料的整理和編譯是很重要的工作。這套書的完成只是一個開端,我也希望能夠拋磚引玉,而有後繼者投入。前面提到,除了制定專為臺灣量身訂做的法律和律令外,統治當局還以某些方式將日本內地的一些法律運用於臺灣(還包括制定日本內、外地相牽涉的法律,如共通法、司法事務互助法等),也就是說,要編纂臺灣日治時期的法令全書,就有必要將這些臺灣特定法律和運用於臺灣的日本內地法律整理和編譯出來。另外,法律和律令是母法,其底下尚有規定施行細則的勅令、府令、訓令等子法,這些子法也有必要整理編譯出來,不過,所謂法令多如牛毛,這種整理編譯工作想必是工程浩大而需耗費大量時日、人力和經費,其中遭遇的難題應該也會不少,但看是否有主事者願意投注於此了。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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