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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歷史

【書籍試閱】《康德論自由:道德自由、法權自由與人的尊嚴》

 上稿時間:2021/05/25   
【書籍試閱】《康德論自由:道德自由、法權自由與人的尊嚴》

 

自由的核心概念在康德的建構中,除了奠定了道德法則與法權法則的普遍性、必然性與約束性之外,它還有一個軸心的關鍵作用,居間連結道德哲學與法權哲學。

 

自由是實踐哲學的基本概念,藉此設定,康德業已以不言而喻的必然方式,將法權哲學的法權論,與倫理學的德行論,一併歸編列於道德哲學的大系統之內。這樣一個大系統的建構,反過來使法權哲學的法權論能夠具有道德形上學的向度,從外在的強制法,通過意念的反思建立德行,成為可能。再透過理性本體之自由理念的溯源,自由基本人權明確顯示的,即是「人作為人」不可冒犯的尊嚴。在康德通過道德法則的理性事實證成自由理念的客觀真實性之後,我們可以合理地倒反過來,從存有的觀點來鳥瞰他的道德哲學的這整個系統的基本架構,是透過一個核心作用的統籌運用:從作為核心的自由概念出發,一方面「縱向貫徹」,另外一方面「橫向一致」,動態交錯地開展出來。

 

作者簡介

張雪珠

   德國慕尼黑哲學學院哲學博士、奧地利茵斯布魯克大學神學博士。輔仁大學哲學系退休教授。研究領域為宗教哲學、康德哲學、系統神學。主要著作有《道德原理的探討:康德倫理學至1785年的發展》、《哲學家論上帝:亞里斯多德、多瑪斯、康德、黑格爾論證上帝》,合著有《哲學概論》、《哲學入門》。發表期刊文章二十餘篇,大都涉及亞里斯多德、康德與黑格爾的哲學議題。

 

目錄

自序

凡例

導言

 

第一部分 道德的自由

 

第一章 《純粹理性批判》中的「超驗自由」與「實踐自由」

第一節 在超驗理念論裡的「超驗自由」的理念

第二節 在〈純粹理性的法規〉裡的「實踐自由」的概念

第二章 自律思想的產生

第一節 盧梭思想的啟發

第二節 純粹道德哲學的轉向

第三節 自由意志與己一致在於與人作為人之目的契合

第四節 批判期自由的辯證

第五節 《道德形上學的奠基》中的自律概念

第六節 《實踐理性批判》對自律理念之真實性的證明

 

第二部分 法權的自由

 

第三章 《道德的形上學》中的自由概念

第一節 版本與研究資料來源

第二節 法權論的形上學根基

第三節 法律與倫理的立法

第四節 自由的普遍原理

第五節 唯一天賦自由人權

第六節 世界公民權的意識

第四章 《道德的形上學》與先驗的道德哲學

第一節 法律自由與道德自由

第二節 新康德主義與批判法權哲學

第三節 批判哲學的判準

第四節 《法權論》與《實踐理性批判》的系統關連性

 

第三部分 結論:自由與人的尊嚴

 

第五章 自由的核心概念與普遍、必然的法則

第一節 自由核心概念的「縱向貫徹」

第二節 自由核心概念的「橫向一致」

第三節 自由與「人作為人」的尊嚴

第六章 人的尊嚴

第一節 人的尊嚴的說明

第二節 超驗自由理念的規約作用

第三節 尊嚴與尊重

 

文獻

索引

 

書籍試閱

 

導言

 

  康德的法權哲學的特點,不僅是以自由法權作為基本概念,並且這一個自由法權的概念與超驗的自由理念相關連。康德將自由的基本法權訴諸於天賦自由人權,稱之為「唯一天賦人權」,因為其他的人權不是與自由人權並立,而是,都是從這一個天賦的自由權給分析出來的。這樣他不僅避免掉,不同或甚至對立的人權論之間的可能爭論,而且在基本的自由權的概念下,基本的人權以及可能延伸出來的所有人權,能夠構成一個系統。這個人權系統就成為法權國家立法的一個合法性之重要依據。

  從天賦自由人權的一個系統,到被設定為法權國家的立法的根據,康德不是訴諸於經驗法則,而是建立於先驗概念的分析。這是康德的法權論的另一個大特點,異於當時的霍布士(Thomas Hobbes)與洛克等人的國家論。他從唯一天賦自由權的概念可能性,推演出「普遍自由原理」的必然性,因為唯有在我的外在自由與其他人的自由,依據一項普遍法權法則能夠共存的狀態下,我的外在自由的使用才能夠有效地得到保障。於是「普遍自由原理」就成為法權國家立法的根本依據和正當性的判準。從「普遍自由原理」的可能性,康德再推演出國際法與世界永久和平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其中,「世界公民權意識」是康德強調的一個重點。他把進入法權制度的社會,當作我們人類一項不可忽視的道德義務,因為在他看來,從自然狀態轉變到法權狀態,從野蠻粗魯到文明社會,不只是古人類的事件,而更是已有文明和文化的現代人所必要去做的;事實上文明方式的野蠻粗暴,對人的基本自由人權與尊嚴的傷害,比在自然狀態中的初民可能造成的,只會是有過之無不及。進入或再進入法權狀態的道德義務,康德提出的第二個理由是:人「作為人」是一個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理性有其天賦稟性,按照自然目的論,應當得到發展,而有限理性存在者的稟賦,僅能夠在自由得到保障的狀態下,才有全面發展的可能性。

  從天賦自由權到建立法權國家的必要性,在康德是一個概念的先驗分析,即從一個先驗的法權原理的概念推演所得,這正符合他在《道德的形上學》(Metaphysik der Sitten)的〈前言〉所說的,在《實踐理性批判》(Kritik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之後,他同樣要以先驗的方法處理法權哲學之對象原理的建立,使《法權論的形上學根基》(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Rechtslehre,下稱《法權論》)與《德行論的形上學根基》(Metaphysische Anfangsgründe der Tugendlehre,下稱《德行論》)形成一個先驗的實踐哲學的系統(MS: 205-207)。藉著先驗方法的應用,這樣他將《道德的形上學》與《道德形上學的奠基》(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er Sitten)和《實踐理性批判》給連結起來,構成一部大的道德哲學的系統。與先驗道德哲學的連結,對法權哲學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屬於外在的法權自由的概念,在與超驗的自由理念的連結中,能夠獲得本體性的根基,而使法權自由受到應當有的重視,以及在《法權論》之後緊接著《德行論》的編輯,都成為可理解的。因為僅要求外在行為的合法性,法權論不能夠完全排除掉,法權法則變成為純技術性之規範的可能性,而不能夠避免所謂「魔鬼共和國」的出現,反而阻撓達成人運用自由的本質目的,即人「作為人」的自我保持與自我實現。在康德的道德哲學裡,還可以發現,人的自由之所以應當受到特別的重視,有另外一個本體性的理由,即人「作為人」的尊嚴。不過康德並沒有直接表達,人「作為人」的尊嚴是人的自由應當受到重視的一個理由,而是把自立法反稱作:人「作為人」之尊嚴的「理由」。但是在其脈絡裡,這一個「理由」應該當作「認知理由」去理解。

  法權自由透過先驗方法的推演,與超驗自由有了連結,這也才使法權行為的歸責性成為可能。自由是實踐哲學的基本概念,但是在康德,它首先是一個倫理的概念。因為自由是他在道德原理的探討中,受到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思想所啟發的一個概念。因此我在第一部分探討道德的自由。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康德的自由概念的發展,藉以揭示,這自由的概念如何經過他在不同階段中不同觀點的思想累積和沉澱中,最後達到多層次多向度的豐富內涵。在與盧梭的思想接觸後,康德即刻有了兩個關於人的重要概念的掌握,它們不再改變,而是只有深耕,即使在經過《教授就職論文》的純粹道德哲學的轉向之後,亦是如此。其中之一是人「作為人」的尊嚴,另一個是自由的概念。在自由概念方面,康德注意到,自由意志在道德哲學的建構中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他在《附註》時期已經掌握到,意志的本質法則是「與己一致」。從此之後,「自由意志與己一致」成為他的倫理學的基本概念。在《見靈者之夢》,「個人意志」對「公意」的依賴感,明顯是對「自由意志與己一致」的一種普遍化表達,也就是說,「自由意志與己一致」的意涵,兼含:自由意志與自己的意志一致,也與其他所有人的意志一致。在沉默期最後幾年的《反思隨手札記》(Kant’s handschriftlicher Nachlaß)裡,我們可以發現,這一個「公意」的概念,被「普遍有效的目的」和「普遍有效的規則」兩個先驗的概念所取代,或稱,得到補充,它們是被歸源於自由意志本身的兩個純粹概念。在批判期之前兩年,康德在「自由抉擇意志與己一致」、「人作為人的普遍有效目的」、與「普遍有效規則」三個概念之間,進行關係上的調合。「自由抉擇意志與己一致」遂成為「自我滿意」的一個主觀的可能性條件;「合乎普遍規則性」則賦予,「自由意志與己一致」一個值得受享幸福的客觀價值。在享有幸福的主觀條件與價值的客觀條件的前提之下,「自由意志與己一致」的普遍實行,一方面在擁有自由的理性存在者之間,普遍幸福的「目的王國」的展望便成為可能。另一方面,自由則是成為價值的生成原理,使人能夠自我滿意,而值得一切的善和被尊重。因此,道德法則也被稱之為「普遍幸福的先驗必然法則」。「自由意志與己一致」則是自由抉擇意志的本質法則;這一個被康德稱之為「自由的獨裁」(Autocratie der Freiheit)。此一說法,顯然是邁向批判期「自律」思想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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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康德、基本人權、自由、尊嚴、道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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