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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科學

【書評】以他國律法為借鏡,建立更好的社會──《各國職場性騷擾相關法制之研究》

【書評】以他國律法為借鏡,建立更好的社會──《各國職場性騷擾相關法制之研究》

本研究分析各種職場性騷擾機制之理念以及運作經驗,透過我國本土之法律理論和重要判決整理,以及新型態性別意識爭議,了解我國現有的實施現況以及挑戰,並搭配他國法制處理同一問題之機制和經驗,來進行完整的研析。

文/郭晉吾

「騷擾」作為一侵犯他人多種權益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有效規範自當是重要議題。而職場性騷擾又因「性騷擾」的隱晦、取證難度、樣態眾多,以及「職場」中的權力位階、利益糾結等原因,成為在立法規範時更需謹慎應對其複雜性之主題。我國於民國91年通過施行之性別工作平等法,至今已歷20年之運作,有許多制度面和務實面的挑戰與困難,此時透過盤整有類似法規之國家立法概念與實際經驗,作為對話與未來修法之參照,他山之石應可攻錯。

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設計是為了提供友善的職場環境,並透過法律促使雇主建構必要的制度來改善職場文化,故法條中課以雇主有於「事前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以及「事後對性騷擾事件處以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之義務。然而施行以來,實務上也累積出許多待解爭議。本書參考英國、美國、德國、歐盟、日本與韓國之相關法律,主要問題與關注結構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原規定為僱用受雇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然而臺灣僱用人數在30人以下之企業單位占全體企業單位之97%,其中5人以下之企業單位更在所有企業單位之78.7%,可見我國中小企業占比極高,在此社會特色下,對僱主應負之責任義務也應一併考量調整,例如是否該調整門檻,或是另外設計糾正補救方法。隨之而來的問題是,若將門檻調低,容易對小型公司、小店、攤販等僱主造成過多負擔,不但實務上執行困難,也失去此法之立意。此外,若另外設計針對小型企業之糾正補救方法,則會產生標準不一的問題,性平之推動應該是一致的普世價值,不應該因為僱主之雇用規模而有不同。雖有學者提出可委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協助處理該性騷擾的防治,但仍有成本過高,效率與執行可能不彰之疑慮。

(二)僱主有對職場性騷擾事件應立即進行糾正補救措施之義務,然而此措施的啟動時點為何仍有爭議。條文中採用「知悉」,而非「確認」或「接獲申訴」等字眼,將糾正補救措施啟動時點設為僱主知悉時,是為保障受害者能盡早獲得幫助,限縮可能之損害以免繼續擴大,然而實際運作上,僱主雖聽聞情事,但對於尚未查明清楚之案件,為避免造成特定人先入為主的騷擾者汙名現象,不願遽然啟動糾正補救措施之情形是常見顧慮。另外,也常見僱主雖知悉情事,但勞工不願意申訴之情況,此處亦有實務運作之困難。參考對象中,歐美亦皆以「知悉」為啟動時點,然而日韓最新之修法皆改為「接獲申訴」為時點,後續成果如何值得持續關注。

(三)僱主即便採取立即糾正補救措施,實務上仍常見調查並不及時、措施無助於避免損害擴大、調查過程草率偏誤、未保密等無助於糾正補救性騷擾事件之損害。法律上以及法院判決標準該如何建立機制,以及有效避免或降低被害者仍處於被騷擾之環境,值得參酌他國處理經驗。而解決此情況,通常需要對僱主進行更多教育,以對受害者設身處地主動關懷,啟動所設置之處理機制,採取適當解決之措施;然而因為個案之複雜和多元,例如性騷擾或性別騷擾與歧視都可能在職場內發生,以及各種職場不同之特性,更需細緻但有彈性且一體適用的處理。

(四)僱主即為行為人之處理方案。由於在現行架構下,職場性騷擾發生時,受害者先向僱主進行內部申訴,如對結果不服,可再跟主管機關提起外部申訴,由主管機關檢驗僱主有無依法進行相關的預防、立即糾正補救義務。然而此機制在僱主即為行為人時,運作上便遭遇困難。由此一來,難以期待內部申訴機制能夠公正合理運作,進行自我調查,即便進行調查,結果之正當性亦令人難以信服。此外,僱主如何對自己進行立即糾正補救措施,不但有利益衝突,亦違反對合理人性之期待。目前修法方向以及參照他國做法可分兩種,一為雇員除依事業單位內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或討論是否建立特殊處理機制、第三方公正機構等;另外一做法例如韓國,則為以法條直接「獨立裁罰加害者僱主」。然而由地方主管機關或特殊處理機制介入,容易有耗時較久,無法有效率保護受害者,減少傷害擴大之務實疑慮;而獨立裁罰加害者僱主,則會有適法性問題,容易在適用法條上有重疊或衝突,必須更為全盤的針對連動之法條做修改以及釐清權責機關。

除以上四點外,尚有更多細節需要考量改進,例如「性別騷擾」與性騷擾的不同,乃性別騷擾更屬於文化偏見、刻板印象、敵意的展現,相較於性騷擾的糾正補救所強調的是立即中斷損害,性別騷擾的糾正補救則更該重視對話與教育,建立良好的性別意識而非祭出處分。以及在德國法規中已經出現針對線上、網路性騷擾的情況對僱主之要求,在越來越多以網路作為工作方式,甚至網路就是工作場域的現代社會,應該同樣針對網路霸凌、網路騷擾做出回應,除了將僱主的權責範圍擴充,也應有更新的規範方式以幫助受害者。

職場性騷擾防治與法規範之重點,在保障受雇者於職場所受待遇之平等、公平、安全、友善、福祉。性騷擾所代表的除了性、性別本身外,更常是權力的不對等展現,而職場上的性騷擾更容易造成的是不友善的環境,對個人福祉追求的侵害,而帶來的巨大不公。故各國相關法令多以「平等」、「反歧視」作為核心與目標,雖因各國歷史背景、立法方式而各有實務上需克服的困難處,然而透過本書如此互相參照,我們仍能看出透過良好立法,的確能更加保障求職者、受雇者的權利與安全,進而使職場成為追求個人福祉的良好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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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晉吾
台灣大學哲學系西方哲學組碩士,資深文字工作者暨哲學教師,曾任中山女中,台中女中,台中一中,文華高中等校多元課程哲學教師。關注教育、環保、科技、社會等議題,期待透過傳遞有意義的知識,創造更平等、更具包容性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