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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界、主權、法》:探尋國際秩序與主權民族國家的過去與未來

 上稿時間:2021/02/18   
撰稿人:陳純一     編撰:陳純一
《疆界、主權、法》:探尋國際秩序與主權民族國家的過去與未來

傳統的國際法奠基在起源於歐洲的主權民族國家概念,但時序進入二十一世紀,既有的國際秩序和體系漸漸不足以完全因應局勢變化。政大外交系暨法律系合聘的國際法專家陳純一教授閱讀林淑芬教授主編、交大出版的《疆界、主權、法》,肯定其「重探疆界、主權、法及其相關問題的一些線索」,提供跨領域對話空間的嘗試。

文/陳純一

由國立交通大學林淑芬教授主編,國立交通大學出版社於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出版的《疆界、主權、法》一書,是學者們對「主權民族國家」的歷史、現況與未來反思的成果。全書除了林教授精彩的前言導讀外,八篇文章中的六篇文章曾發表於國立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二〇一〇年舉辦的「疆界─主權─法國際研討會」。這些論文內容豐富,涵蓋了政治、歷史、翻譯、國際關係、文學、社會與國際法等領域,而其共同之目的,依照林教授的說明,是希望「重探疆界、主權與國際法的意義、機制和作用、其歷史轉變與當代發展等議題。」林教授並且表示,透過這八篇文章,《疆界、主權、法》一書「所試圖提供的不是某個特定的詮釋觀點或規範性的位置,而是重探疆界、主權、法及其相關問題的一些線索。讀者可以依循著這些線索,進一步探究當代問題的諸多根源與可能出路。」

林教授的「線索」二字相當貼切傳神,因為「疆界、主權、法」是個大題目,本書不論是逐一闡釋疆界、主權與法的個別意涵,或者是要嘗試介紹三者之間的關係,都會是一項非常艱鉅複雜工作。但是如果全書設定的主要目的是提供讀者探究當代問題的諸多根源與可能出路的「線索」,則經由這八篇文章的精闢分析和作者們獨特的思路與觀察角度,讀者可以很快察覺到它們的存在,感受彼此之間的關聯性,進而探索思考在當前的變局下,如何理解疆界、主權與法三者的現代意義與作用。對我而言,《疆界、主權、法》一書,針對一個傳統的國際法議題,提供了一個跨領域對話空間,也為不同學術背景的學者提供了多元豐富的詮釋方法和心得,非常富有參考價值。尤其是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下列「線索」的探尋特別饒有趣味。

第一條線索是要思考在面對劇烈變動的時代,什麼樣的研究方法與理論有助於我們分析思考國際秩序問題。在這一方面,已故德國知名法學家施密特(Carl Schmitt)教授在一九五〇年代,面對以歐洲國際公法為基礎的舊世界秩序無法維持的困境,試圖透過占用、生產、分配三個不同的面向來解釋分析未來世界新秩序;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教授巴里巴(Etienne Balibar),則是在前蘇聯解體、冷戰結束的九〇年代,經由反省「疆界」的意義與作用,來思考歐洲整合所遭遇的諸多困難,和東歐解體所引爆的激烈衝突。今日看來,前述二位學者的論述都非常具有啟發性。而在時序進入反恐戰爭之後,英國艾希特大學講師旺-威廉斯(Nick Vaughan-Williams),觀察了當代的生存處境,經由探討施密特和阿岡本(Giorgio Agamben)的見解思想,重新思考了疆界、主權與法三者之間關係的展望。

第二條線索是要了解國際公法在歐洲與非歐洲地區之間如何互動影響。首先,經由美國康乃爾大學酒井直樹(Naoki Sakai)的反省,「翻譯」問題與疆界機制產生了連結,並進一步導引出歐洲國際法進入「非歐洲」地區的方式與影響。在這個面向,我國中研院史語所副研究員藍弘岳和瑞典奧斯陸大學教授魯納(Rune Svarverud)分別提供了十九世紀的日本思想家和晚清中國的知識分子,如何面對外來歐洲國際法體系的衝擊,以及因此對既有知識典範產生的影響。另一方面,加州大學聖地牙哥分校教授柏蘭柯(Jody Blanco)的研究,則經由十七世紀的加勒比海旅行小說與格老秀斯的國際法經典著作,顛覆了國際法的發展必然是由歐洲向非歐洲單向擴散的觀點,反映了帝國與殖民地的互相影響,政治與經濟運作的邏輯不同。上述這三位作者的觀點不一,但是呈現了一個圖像,即在國際法的發展路上,存在著歐洲與非歐洲的區別。這也不禁令人想起,權威國際法學者勞倫斯(T. J. Lawrence)在一九一五年曾表述過一句如今看來不合時宜,但是當時具有代表性的定義,即國際法「為決定全體文明國家在其相互關係上的行動規則。」而所謂「文明國家」,事實上就是指接受歐洲文明的國家。

第三條線索則想知道傳統的國際法體系是否有再一次被重新形塑的可能性?以及改變的力量從何而來?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學教授聶保真(Pál Nyiri)分析了中國大陸公司正在進行中的海外經援──投資套裝方案。表面上看來,這是在檢討當前大陸公司在海外建立的各種類型經濟特區所可能代表的定義,例如這些特區經由長期租貸當地土地,享有優惠條件,乃至於被賦予一定程度的治外法權,挑戰了傳統的領土主權觀。但是如果我們多想一點,把此一日漸普及的現象和所謂「崛起」說法相結合,作者是否透露出當代國際規範有可能面臨新的挑戰和進行重塑的端倪?

上述三條線索,一方面包含了對於主權與疆界的深入討論,為國際法的發展史提供了豐富的思考素材;另一方面,它們又隱隱然提供讀者們找到可能解決問題的方案與答案。讀者們或許知道,一六四八年的《威斯特法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被認為是國際法發展史上的第一個重大里程碑,它為當時的歐洲建立了一個以條約為基礎,以主權民族國家為成員,強調國家平等概念的法律體系。而從那時起至今,國際法發展經歷了許多事件或現象,例如一八一五年維也納會議的召開、國際聯盟的失敗、聯合國的成立、冷戰結束、全球化和反恐戰爭的推動,乃至於COVID-19疫情的蔓延都是。

這些發展變化看似五花八門,但是它們的成因和結果都在說明一個事實,即新的思潮和社會環境的變化,使得傳統國際法核心的主權領土觀漸漸無法維持。傳統主權觀源自於一五七七年法國學者布丹(Jean Bodin)見解,認為主權是一個國家之內的最高權力,除了上帝的十誡與自然法外,不受任何限制。在十八與十九世紀,隨著強而有力的民族國家出現,國家主權絕對最高的見解似乎是當然之理;但是到了今日,國際社會已有共識,即為了維持和平,「主權」應當具有限制性。現在,幾乎每一個國家都會接受基於國際社會利益而對其行動自由的限制。

此外,傳統定義將國際法的適用限於「文明國家」(civilized states)之間的觀點也早已經被揚棄。在二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各國所參與奉行的國際法體系,由於許多新興國家的參加,其內涵已不再限於西歐文化,國際法的適用領域已經及於全世界。國家並非國際法的唯一主體。國際組織以及個人在某種程度下,均可由國際法授予權利與課加義務。

因此,疆界與主權的定義與作用一定會隨著國際關係的演變而被重新理解,當前國際規範也的確有可能會因非西方國家的影響而逐漸被重新形塑;但是無論如何改變,我們期待國際法發展的方向應當還是要能維持一個有秩序,符合正義,並能積極促進人類福祉的國際關係。關於這一點,或許不要忘了一九四五年的《聯合國憲章》序言,即:「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重伸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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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純一
美國杜蘭大學(Tulane University)法學博士(S.J.D.),現任國立政治大學特聘教授,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暨法律學系合聘教授。研究專長為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及國際經濟法。